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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24-10-19
  •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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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热点,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商标侵权、广告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计量器具等领域的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1.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泉州市泉港区踏趣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24年6月12日,泉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泉州市泉港区踏趣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禧玛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5月20日,泉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到当事人泉州市泉港区踏趣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有标识禧玛诺(SHIMANO)注册商标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9万余元,其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禧玛诺(SHIMANO)商标注册证、授权使用证明及相关进货票等相关材料。经鉴定,上述产品为假冒禧玛诺(SHIMANO)注册商标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开始售卖禧玛诺(SHIMANO)注册商标的自行车配件,截至案发,非法经营额为132.901万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泉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乐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案

  2024年3月26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乐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83万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到某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在其项目部处存放的3台待安装恒压变频控制柜、项目地下一层已经安装的2台消防电器控制装置、1台双电源控制柜以及36个潜水泵控制箱(已安装32个,未安装4个),贴有上海某有限公司的铭牌,铭牌位置与柜体颜色与原厂产品不一致。经鉴定,该批产品非其生产,系冒用其厂名、厂址的产品。经查,上述产品系项目方从当事人公司购进的,当事人销售上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的违法所得共计3.583万元。

  当事人销售冒用上海某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消防电器控制装置、恒压变频控制柜以及潜水泵控制箱等产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所指的销售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3.福州市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清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6月17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清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6.6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9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自2023年12月中旬起,当事人为了增加销量,在其售楼中心、中介机构、微信、抖音、网站发布含有“别墅买一套送一套”等内容的广告,活动期间共售出10套别墅。实际上,购房者要获赠商品房需满足支付购买一套别墅及该别墅对应的全部车位(四至七个不等)费用的条件,与其广告中仅提及购买别墅的内容不符。当事人制作发布涉案广告的费用共计5.058万元。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福清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4.宁德市寿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寿宁县巨盛助剂厂(普通合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4年5月17日,寿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寿宁县某助剂厂(普通合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日,寿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了13瓶当事人充装的40L成品乙炔气瓶,其中7瓶未做记录,剩余6瓶充装后重量记录与执法人员现场称重重量均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上述13瓶成品乙炔气瓶合格证上标注日期为充装前的气瓶检查日期,未按实际充装生产(充装后)检验合格的日期进行标示;当事人提供的《乙炔瓶充装前、中、后检查记录表》中,有2份记录表(共登记40个气瓶)存在未记录气瓶检测情况、气瓶外观附件情况、余气压力、余气重量、气瓶充装前重量等信息,而充装检查人员、充装人员和充装负责人均已签字确认的情形。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寿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5.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朱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2月28日,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朱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2月1日,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联合区公安局依法对龙海区东园镇兰溪湾小区一仓库、龙海区某海鲜馆进行检查,在涉案仓库内查获“小糊涂仙”品牌白酒2万余瓶,在涉案海鲜馆查获“小糊涂仙”品牌白酒10余瓶和“小糊涂神”品牌白酒70余瓶。经鉴定,上述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涉案仓库为朱某某于2023年12月租赁使用,涉案海鲜馆销售的白酒系供货方从朱某某处购进,货值金额共计423万元。

  当事人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6.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平市华泰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4年1月10日,建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南平市华泰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7日,建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建阳区宝山街道某公馆使用的电梯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小区使用的4台电梯已超过维保期限,电梯轿厢内张贴的电梯维保公示卡显示维保记录和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最近一次签名的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已超过半月维保期限。经查,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对建阳区宝山街道某公馆4台电梯进行半月一次的维护保养,期间该4台电梯正常使用。经计算,其违法所得共计540元。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建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7.宁德市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安市宝明助动自行车行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案

  2024年7月8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安市宝明助动自行车行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5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福安市宝明助动自行车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区一台待售的台铃电动自行车与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及《福安市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中车辆照片不符。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8日购进涉案台铃电动自行车,2024年6月3日,当事人应客户要求加长底座、卸除车身原有的衣架、加装尾箱、更换电池、卸除脚踏装置,并放置在当事人店内销售区待售。

  当事人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福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8.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小玛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地方性法规禁止销售的产品案

  2024年4月30日,翔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厦门小玛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地方性法规禁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10辆,罚款4.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5日,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售10辆电动自行车存在改装、加装加长座椅及后备箱情况。经查,当事人以满足顾客需求、促进销售为目的,对4辆涉案电动自行车加装背垫、4辆涉案电动自行车私自加装储物箱,致使上述8辆涉案电动自行车车辆外观与《产品合格证》外观简图所示不符;当事人对2辆涉案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加长至540mm和570mm。上述10辆涉案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共计2.2万元。

  当事人对在售的涉案电动自行车自行加装的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对在售的涉案电动自行车加长鞍座长度至540mm和570mm的行为,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6.1.5所规定的要求,属于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地方性法规禁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翔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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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2024年第12号.pdf


原文链接:http://scjgj.fujian.gov.cn/zw/tzgg/202410/t20241018_65496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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