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对内蒙古联顺工程检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了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四十九条第四项“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但涉及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除外,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我局依法决定对该公司进行注销(原证书编号:230502280088)。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