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华区蜀江龙火锅猛追湾店销售的黄豆芽和猪黄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成华区蜀江龙火锅猛追湾店销售的1批次黄豆芽(购进日期:2024-05-14)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批次猪黄喉(购进日期:2024-05-14)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对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成华区局)于2024年6月13日对上述两批次不合格食品进行并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从流动摊贩处购进该批次黄豆芽4公斤,货值12.8元,购进该批次猪黄喉2.2公斤,货值149.6元;前述食品均已销售完毕。成华区局责令该经营主体建立记录台账,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截至目前未有退回情况。成华区蜀江龙火锅猛追湾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成华区局于2024年8月26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二、锦江区杉焱火锅店销售的猪黄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锦江区杉焱火锅店销售的1批次猪黄喉(购进日期:2024-05-17)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对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锦江区局)于2024年6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已查明该经营主体从成都得惠源水产品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猪黄喉2.5公斤,货值17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锦江区局责令该经营主体进行自查整改,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截至目前未有退回情况。锦江区局已将该批次猪黄喉不合格信息通报供货商住所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锦江区杉焱火锅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锦江区局于2024年7月10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70元(大写:壹佰柒拾元整);
3.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特此通告。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