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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京市无人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2024-11-02
  •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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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3台/套样品,其中2台/套作为检验样品,1台/套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电子围栏

  GB 42590—2023

  GB 42590—2023

  2

  应急处置

  GB 42590—2023

  GB 42590—2023

  3

  机体结构

  GB 42590—2023

  GB 42590—2023

  4

  整机跌落

  GB 42590—2023

  GB 42590—2023

  5

  防差错

  GB 42590—2023

  GB 42590—2023

  6

  感知和避让

  GB 42590—2023

  GB 42590—2023

  7

  电磁兼容性

  GB 42590—2023

  GB 42590—2023

  8

  噪声

  GB 42590—2023

  GB 42590—2023

  9

  灯光

  GB 42590—2023

  GB 42590—2023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2590—2023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原文链接: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gs/qtgsgg/202410/t20241029_3930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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