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充电器、蓄电池销售、维修行为提醒告诫书。 告诫书要求,全市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充电器、蓄电池销售和维修单位要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建立进货销售台账;严格执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6号《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确保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生活、经营场所必须分开,注意各类用电安全。 同时,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3C认证要求的非法非标车辆及其配件;禁止任何非法改装加装行为(如拆改限速装置,加大蓄电池组电压及容量、改变车辆外形及构件等); 禁止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严禁利用废旧电池二次组装加工再次销售。 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定期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或者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稿:郴州市市场监管局)
原文链接:http://amr.hunan.gov.cn/amr/xxx/szdtx/202410/t20241030_33488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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