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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制止餐饮浪费第一批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24-11-02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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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倡导文明餐桌、制止餐饮浪费,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诱导误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将第一批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一、刚察哇燕藏式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16日,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刚察哇燕藏式餐厅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发现该经营单位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且店内的服务人员也未进行提示说明,未正确引导消费者进行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哈尔盖吉祥饭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17日,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哈尔盖吉祥饭馆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发现该经营单位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且店内的服务人员也未进行提示说明,未正确引导消费者进行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刚察福家快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16日,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刚察福家快餐馆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发现该经营单位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对餐饮浪费的相关标识,且店内的服务人员也未进行提示说明,未正确引导消费者进行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刚察聚膳阁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16日,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刚察聚膳阁餐厅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发现该经营单位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对餐饮浪费的相关标识,且店内的服务人员也未进行提示说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曲麻莱县聪邦闹吾桑布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30日,曲麻莱县市场监管局对聪邦闹吾桑布餐厅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发现该经营单位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对餐饮浪费的相关标识,且店内的服务人员也未进行提示说明,未正确引导消费者进行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互助县保先生酿皮店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制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18日,互助县市场监管局对互助县保先生酿皮店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发现该经营单位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未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未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节约粮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互助县华宴卤肉面食馆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制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29日,互助县市场监管局对互助县华宴卤肉面食馆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发现该经营单位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未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未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节约粮食。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8E91E92D-0204-4D32-94FE-EEDA09A778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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