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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和受理渠道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4-11-09
  •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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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以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查处: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二、受理渠道

  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通过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


原文链接:http://scjg.hebei.gov.cn/info/10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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