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武夷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市监稽〔2022〕005号)、《加处罚款决定书》(闽市监稽加罚字〔2022〕001号)确定的义务,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闽市监稽催告字〔2024〕1号)。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该文书。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闽市监稽催告字〔2024〕1号)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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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闽市监稽催告字〔2024〕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