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质检调研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法纪通报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11-09
  •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 字号: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持续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3〕107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已完成歇业备案系统软件开发优化并部署上线。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歇业备案工作

  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各地要及时公开办理歇业备案的申请条件、备案材料等信息,认真做好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服务。同时,加强对拟歇业市场主体指导,引导其依法履行相关责任和诚信义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落实歇业备案制度

  (一)明确适用范围。省内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涉及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歇业备案。市场主体歇业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二)统一办理流程。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可以选择向线下登记机关窗口申请,或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线上申报。申请人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向登记机关提交备案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经营场所)的,建议使用全省集中统一的标准地址库中固定场所填报。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其登记状态将调整为“歇业”,由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将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信息推送至省政务信息汇聚共享平台,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上述平台共享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信息。

  (三)细化有关规定。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重新办理歇业备案。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申请办理除联络员备案、歇业备案以外的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或备案的,视为恢复经营,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公示终止歇业后,再办理相关登记事项变更或备案。

  三、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要充分认识歇业制度的重要意义,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通知的要求,及时调整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做好歇业备案相应政务服务事项要素的动态维护等相关工作。

  (二)积极开展宣传推广。要加大对歇业制度的宣传推广力度,多渠道多方式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扩大市场主体对歇业制度的知晓度,引导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享受政策红利。

  (三)强化业务培训指导。要加强对登记注册人员的培训指导,及时组织业务学习,提升窗口登记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有效服务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原件)闽市监注〔2024〕264号.pdf


原文链接:http://scjgj.fujian.gov.cn/zw/tzgg/202411/t20241104_6557540.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质检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质检调研网 zjdy.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