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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公告

  • 发布时间:2024-11-09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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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2016〕97号)的要求,因大通顺康仔猪繁育专业合作社等237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当事人、名单附后)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税务申报状态异常、无法通过住所取得联系、且不存在歇业或注销等合法情形,涉嫌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现我局拟依法吊销大通顺康仔猪繁育专业合作社等237户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现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六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可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焦成洪 冶玉虎

  联系电话:0971——2726191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向阳路712号(大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大通县拟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大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00E24B29-F50E-4ABA-9DA9-5D9CB69D5D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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