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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解读

  • 发布时间:2024-11-09
  •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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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于2024年7月24日发布,于2024年1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24年第16号公告)

  一、对适用范围进行明确

  “1范围”第三段修改为:

  本文件不适用于电动自行车的充/换电柜、充电、快速充电站等充电设施。

  二、对防触电保护类别有新要求

  “4防触电保护类别”增加以下内容:

  4.3安装及使用形式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不应设计、制造及使用车载形式。

  三、对输出接口安全性有新要求

  “5.5输出接口安全性”中增加5.5.6、5.5.7、5.5.8内容。

  注:无线充电器不适用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应满足GB43854的要求。

  四、对标志、警示语和说明书有新要求

  “7标志、警示语和说明书”改为“7标志、警示语、说明书和编码”,并增加以下内容:

  7.4编码

  7.4.1充电器应有编码。充电器编码采用13位代码结构,由3部分组成,从左至右依次是生产企业代码、生产年份代码及型号规格代码,中间以“_”分隔,如图6所示。

  

图6中代码说明如下:

  

  X1~X9:生产企业代码,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位~第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代码)表示,境外企业代码以JW开头,其他7位由企业自定义。

  X10X11:生产年份代码,以公元纪年的后两位表示。

  X12X13:型号规格代码,由各生产企业自行分配。

  注:型号规格代码并不是充电器的型号或者规格,只是各生产企业对型号规格分配的代码。

  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同型号规格充电器,不应重复使用同一型号规格代码。

  充电器硬件相同但是协议类型等软件不同时,应重新分配型号规格代码。

  型号规格代码可以是数字或英文字母,但不应使用字母I、O、Z。充电器编码的内容应在规格书或者说明书中解释。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myzcjd/202411/858027f12440476382fef75e0bb43b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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