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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24-11-16
  •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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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导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有力震慑侵权假冒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河北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各地市推荐,以下10件行政保护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关注度和影响力,展现了行政机关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震慑作用、持续优化创新和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的成就。

  案例一: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移动式砌筑平台”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就其“移动式砌筑平台”的外观设计专利(ZL202230482433.0)与被请求人在抖音平台销售的产品专利侵权纠纷,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经审理,石家庄市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案例二: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四驱动自爬式液压冷切割切管机”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就其“一种四驱动自爬式液压冷切割切管机”的实用新型专利(ZL201621146079.X)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本案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经审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属于现有技术,因此不构成侵权,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驳回请求人的请求事项。

  案例三: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轴向射钉器防尘罩”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就其“轴向射钉器防尘罩”外观专利(ZL201730639697.3)与被请求人销售的产品专利侵权纠纷,向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经审理,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涉案证据不予采信,驳回请求人的请求事项。

  案例四: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儿童平衡车(A3)” 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姚某就其“儿童平衡车(A3)”实用新型专利(ZL 2022 3 0504309.X)与被请求人一和被请求人二销售的产品专利侵权纠纷,向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在审理过程中,被请求人一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被请求人二。邢台市局对被请求人二提交现有技术抗辩证据咨询了技术调查官。经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主持调解,请求人撤回对被请求人一的请求事项,与被请求人二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被请求人二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一次性支付请求人侵权赔偿费用10000元。

  案例五: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中国石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围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在围场县某加油站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标识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不能提供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使用上述标识的授权或许可使用证明。当事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围场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责令当事人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六: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TOYOTA”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某公司的举报,反映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TOYOT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该涉案企业涉嫌制造销售侵犯“”“TOYOT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对该企业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及包装盒,并处罚款40000元。

  案例七: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金帆”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3月,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河北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起诉,同时认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定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生产注册商标“金帆”牌防水卷材并销售,其行为侵犯了河北金帆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定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000元。

  案例八: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某乳制品经销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辛集某乳制品经销处销售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小豹子白酒、双沟大曲白酒。”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存放有大量白酒,经鉴定以上产品均为侵权产品。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白酒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75100元。

  案例九: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某粮油门市部销售假冒专利小米案

  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顺平县某粮油门市部销售的“蔚州贡米”外包装上有“本包装已申请专利 仿冒必究”等字样与所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外观设计图片不符,涉嫌销售假冒专利小米。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专利小米的违法行为。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十: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某公司销售侵犯“宁夏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对唐山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宁夏枸杞”涉嫌违法的投诉举报书。按照其提供的线索和证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业务为食用农产品、普通食品分装销售。在明知采购的原料并未标注“宁夏枸杞”字样的情况下,私自定制印有“宁夏枸杞”字样的包装袋进行分装销售,已构成销售侵犯“宁夏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办案单位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扣押的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原文链接:http://scjg.hebei.gov.cn/info/109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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