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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 发布时间:2024-11-16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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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南宁市兴宁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2024年10月18日,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管局秀厢市场监管所在对辖区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未在就餐场所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二:桂林市阳朔县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2024年8月13日,桂林市阳朔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未在就餐场所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桂林市阳朔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案例三:河池市金城江区某餐饮服务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2024年9月3日,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金城江区某餐饮服务公司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案例四:南宁市马山县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2024年9月30日,南宁市马山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未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宁市马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五:北海市银海区某小厨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2024年7月29日,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银海区某小厨餐饮店时发现,该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收银处、就餐区、餐台等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菜单上未提供大中小不同分量的菜品规格供消费者选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案例六:北海市合浦县某快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2024年8月1日,北海市合浦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合浦县某快餐饭店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北海市合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案例七:玉林市福绵区某米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2024年4月19日,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管局在对玉林市福绵区某米粉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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