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因例行检查结论不合格,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撤销内蒙古木森水淼生态治理有限公司等5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名单见附件)。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特此通告。
附件: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