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虫草市场开办方、经营者:
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虫草市场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主动办理登记,严禁无照经营。从事虫草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从事野生冬虫夏草交易的,办理经营范围事项登记时应自主申请“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项目。
二、分区分柜销售,严禁混淆误导。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方、经营者应当主动维护虫草市场交易秩序。具备条件的虫草交易市场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实行“人工虫草”与“野生冬虫夏草”分区销售;集中交易市场以外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实行“人工虫草”与“野生冬虫夏草”分柜存放销售。
三、规范价格行为,严禁价格欺诈。经营者销售、收购冬虫夏草应当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主动明示告知,严禁虚假冒充。经营者销售“人工虫草”应当主动明确告知;销售“野生冬虫夏草”应当如实提供采集年份、产地等信息。严禁以“人工虫草”冒充“野生冬虫夏草”销售;严禁将“人工虫草”混入“野生冬虫夏草”销售;严禁将“亚香棒虫草”等植物冒充冬虫夏草销售。
五、依法诚信经营,严禁虚假标注。对虫草产品进行包装的,标识必须真实准确,应当标明产地、重量、采集年份、包装日期等信息;人工虫草外包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人工虫草”字样。严禁在人工虫草包装上标注“天然”“野生”“雪域高原”等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六、履行质量义务,严禁掺杂掺假。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措施保证销售虫草的质量。严禁销售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虫草;严禁通过人工手段添加铅、铁、铝、明矾等异物以及喷涂金属粉末、浸泡增重溶液等方法使虫草增重后对外销售。
七、公平计量交易,严禁缺斤少两。从事冬虫夏草交易应当保证计量器具准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铅(签)封;不得使用铅(签)封已损坏的计量器具。
八、信息真实合法,严禁虚假宣传。经营者市场交易或网络营销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严禁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欺骗消费者,不得夸大冬虫夏草功效;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不得声称或者暗示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演示、说明、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虫草。
全省冬虫夏草交易市场的开办方、经营者要自觉遵守“八严禁”规定,遵循公正、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规范交易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防范、理性消费,发现违法线索,可拨打12315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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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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