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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登记全流程无纸化办理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5-09-16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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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内蒙古监管局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银行业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登记

  全流程无纸化办理档案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各金融监管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内蒙古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各城商行、内蒙古农商银行、呼和浩特市各村镇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37号)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专利转化运用助力科技突围工程的若干措施》(内市监知运字〔2024〕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工作,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便捷办理,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登记全流程无纸化办理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2025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登记全流程无纸化办理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全流程无纸化办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实行全流程无纸化办理工作的银行机构提交的专利权质押登记材料档案本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登记材料,是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61号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登记材料本地管理,是指银行机构对经办过程中的材料按照本办法要求自行归档管理。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各银行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设立档案管理岗位。

  第六条 各银行机构档案管理岗位应当配备与工作量相匹配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为各银行机构正式工作人员,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胜任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相关知识背景,定期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第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的,应当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九条 档案材料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原件1份(按需提供债务合同原件);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原件1份;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原件1份;

  (五)一致性声明原件1份;

  (六)其他材料。(如:按需提供《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声明》《全体专利权人同意质押的声明》)

  第十条 各银行机构对专利权质押登记材料档案管理应当做到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查阅简捷方便。对银行机构提交的归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整改,提交完整材料归档。

  第十一条 各银行机构应在线上办理审核通过后30日内将已经办理完成的质押登记合格纸件材料保管归档。

  第十二条 各银行机构应对质押登记档案逐份编制档号。档号应当指代单一,体现档案来源、归档时间等档案基本属性,方便查阅、调取和复制。

  第十三条 各银行机构需编制档案管理台账,满足手工检索和计算机检索需要。

  第十四条 各银行机构应将专利权质押登记材料进行存储和保管。材料存储和保管应当确保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应加强对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amr.nmg.gov.cn/zw/wjfb/202506/t20250626_2746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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