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我局于2023年6月印发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随着广西自贸试验区的不断发展,亟需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将相关做法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为经营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提供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法律依据。《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自主自治积极性和信用承诺作用,打造综合集成、高效协同、闭环管理的登记体系,降低商事登记制度性成本,保障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打造自贸试验区良好营商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经营主体入驻。
二、什么是商事登记确认制?
答:本办法所称商事登记确认制,是指登记机关在申请人自愿申请和信用承诺的基础上,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经营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予以确认登记并公示其法律效力的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三、《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简称“登记机关”),适用的经营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
四、申请人申请经营主体登记时需注意什么?
答:申请人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时,应当根据经营主体的类型和有关登记规范的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符合法定形式、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信息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包含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五、申请商事登记确认制提交材料与一般登记有什么不同?
答:申请商事登记确认制的申请人,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商事登记确认承诺书,可免予提交决议决定、相关人员任职文件、清算报告等证明经营主体设立、变更、注销或备案的文书材料,相关材料由经营主体自行备存。
六、经营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哪些经营活动?
答:申请商事登记确认制的经营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登记机关确认其主体资格,并分别登记为相应类型的经营主体,核发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
七、经营主体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有何规定?
答:经营主体名称实行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通过名称申报系统或在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填报的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经营主体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名称登记法律、法规要求的名称。
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根据经营主体主要行业或经营特征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可以选择在经营范围中登记全部经营项目;也可以选择仅登记主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其他一般经营项目无需登记。
八、关于经营主体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登记有哪些便利措施?
答:经营主体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登记机关无需审查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经营主体需要在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备案多个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也可以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改革的,应当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客观存在且经营主体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九、登记机关在服务和监管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登记机关应当优化登记流程,推行材料清单标准化、办理流程电子化、登记服务智能化,便利经营主体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全程线上办理登记。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结合经营主体信用和风险状况,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并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十、《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原来的文件还继续有效吗?
答:《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桂市监规〔2023〕1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http://scjdglj.gxzf.gov.cn/zwgk/tzgg/t260911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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