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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消费丨省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第二批)

  • 发布时间:2025-10-30
  •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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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行动,推广“简案快办”模式,从严从速查处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1: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东方八所潮牛馆美食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9月15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及提示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19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回访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餐饮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整改完毕。

  案例2: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查处海口琼山郭仁清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5月2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进行回访检查,当事人已按要求张贴反餐饮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已整改完毕。

  案例3: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儋州那大佳浩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4月25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的就餐场所未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未主动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9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回访检查,当事人按要求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餐饮浪费标识。已整改完毕。

  案例4:乐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查处乐东千家啊英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4月7日,乐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乐东千家啊英饭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店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且店内的服务人员也未进行提示说明,未正确引导消费者进行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7日,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回访检查,当事人已在显著位置张贴反餐饮浪费标识。已整改完毕。

  案例5: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海南热果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5年2月27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及提示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3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回访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餐饮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已整改完毕。


原文链接:https://amr.hainan.gov.cn/ztzl/fxxfzhn/shxfzxxd/202510/t20251030_3956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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