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凤桥市场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嘉兴凤桥镇农产品市场附近的某酒行无证加工经营自酿酒。
执法人员遂前往检查,现场面积约为20平米,共2层,一楼放置了较多酒缸,泡制的桑果酒、补肾壮阳酒等自酿散装酒摆在柜台标价销售;在二楼执法人员发现有一套简易制酒设备(一台蒸汽机和一台蒸锅)正在制酒,还有较多高粱等制酒原料。当事人李某在场,经现场询问,当事人称他在二楼自己酿制38至56度的白酒然后放在一楼销售,且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第七条第二项“小食杂店禁止经营下列食品:(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二)自酿酒、散装食用油”之规定,执法人员初步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当场对李某生产的白酒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抽样送检,同时立案调查,下一步将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