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各转供电主体: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2018年以来国家连续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家再次实施优惠政策,明确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除高耗能行业外其他工商业电价执行九五折优惠。
电价为政府定价项目,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电力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近年来,本市持续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为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和阶段性降价政策,确保降价红利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打通国家优惠电价政策“最后一公里”,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
2018年以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连续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其中,2018年至2019年6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具体降价时点和降幅见下表);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执行九五折电价优惠。转供电主体必须及时足额传导降价红利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落实降电价政策有问题的,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电力公司咨询。
北京市2018、2019年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情况表
降幅单位:分/千瓦时
降价时点 | 城区降幅 | 郊区降幅 | 文件依据 | 备注 |
2018年4月1日 | 1.53 | 京发改﹝2018﹞751号 | ||
2018年5月1日 | 1.48 | 1.48 | 京发改﹝2018﹞1556号 | |
2018年7月1日 | 0.27 | 0.27 | 京发改﹝2018﹞1556号 | |
2018年9月1日 | 3.67 | 5.56 | 京发改﹝2018﹞1887号 | |
2019年5月1日 | 0.93 | 0.93 | 京发改﹝2019﹞445号 | |
2019年7月1日 | 2.63 | 2.63 | 京发改﹝2019﹞758号 | 除低谷时段外 |
二、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
已安装峰谷分时电表,有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转供电主体必须按照北京市目录电价收取电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暂无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采用合理分摊方式收取电费的,要建立终端用户用电管理台账,准确记录转供电终端用户购电量、用电量以及电费结算情况,按照当月实际用电情况核算电价并公示,相关数据至少保存2年;电价发生调整时,及时同步调整。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限时将降电价红利传导到位
市电力公司将本告知书送达转供电主体,在出具电费缴费通知单时注明电价调整政策,并告知必须将国家降电价的政策红利限时传导至终端用户。
转供电主体要继续自查自纠,对照本市2018年以来历次降价节点和降幅,自查是否已及时足额传导;落实不到位的,要立即整改,对多收费用,要全面核查盘清、建立台账逐户清退,做到“应退尽退、即退快退”。2021年1月15日前完成全部退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及涉及转供的终端用户情况、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员联系电话、当前电价水平、有无其他服务费、已清退电费金额、退费惠及终端用户数等基本信息上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抽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对国有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不彻底、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将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积极推广“转供电费码”
“转供电费码”能有效提示转供电价格违规风险,转供电主体应配合市电力公司和有关部门,积极引导终端用户在“网上国网”APP上主动申领。市电力公司全面推广应用“转供电费码”,积极宣传电价优惠政策,提升“转供电费码”使用范围。
五、完善源头治理机制
转供电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安装与峰谷电价政策相匹配的计量表具,向终端用户执行目录电价。国有转供电主体在推动表具改造中应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市电力公司在业扩报装、用电验收时,指导用户安装正确表具,对不符合条件的,提示改正。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