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我答》
--月月3・15律师在线答疑集锦(六)
1、要发票就不能享受打折优惠
【消费者李先生提问】
某饭店在国庆期间推出“消费300减80”的优惠活动,李先生中餐消费320元,结账时向该饭店索要发票被拒绝。饭店声称如果开发票,就不能享受打折优惠。请问该饭店的做法合法吗?
【贺征律师答复】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由此可见,为消费者出具发票,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开发票与打折没有关系,要发票就不打折的说法是不合法的。消费者在饭店消费后可以向饭店索要发票,饭店应当为消费者出具相关发票。
2、赠送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能否退货
【消费者张先生提问】
赠品有质量问题能否索赔?国庆节期间,消费者到超市购买了一台洗碗机,超市为促销随赠了精装碗一套盒,碗共两组十二个。张先生回家后发现有部分碗边缘有破损,当日张先生要求超市退还或者予以赔偿。超市则认为免费套装碗是免费赠送,不属于赔偿范围,拒绝退货或者赔偿。赠送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能否要求退换或者赔偿呢?
【贺征律师答复】
从《合同法》角度来说,商家所谓“赠与”与一般的赠与不同,消费者只有根据商家要求,在指定地点、指定商品消费总额达到一定数量时,才能获得“赠与”商品,因此商家的这一“赠与”是附条件的,而不是无偿的。同时,我国《合同法》也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超市应当对赠与商品的质量负责。另外,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讲,获取货真价实的商品是消费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使是附赠品,也应当具备合格、合等级、合约定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的产品。事实上,商家用于促销的赠品大多也计入销售成本中。所以,赠品实际上也是商家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的约束。综上,商家用于促销的奖品或者赠品如果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索赔。
3、在饭店摔倒受伤,如何维权
【郝女士提问】
消费者和其母亲在饭店用餐,其母亲上厕所途中因饭店地面湿滑且没有任何安全提示,导致摔倒受伤,住院10多天,花费医疗费等2万多元,在家休养期间也无法上班,还需要人照顾。消费者前往该饭店协商解决无果,希望咨询维权途径。
【蔡有玲律师答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饭店作为公共经营场所,地面湿滑已构成安全隐患,又没有任何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导致消费者的母亲摔倒受伤,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也应当予以赔偿。
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消费者委员会请求调解,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谁赔偿
【益阳赫山区李先生提问】
2018年10月11日,他购买了一台电动摩托车,没有拆动过任何部件,也没有维修过。2020年5月9日,在抽走钥匙的情况下,电动摩托车突然启动,将孙子压伤,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1万多元。他投诉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对电动摩托车进行了属性鉴定和质量检测。经鉴定,该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车辆存在设计缺陷和电起动开关存在错装等现象。请问:下一步如何维权?
【李备战律师答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为减少诉讼成本,建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调解。如果对方拒绝调解、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再向以人民法院起诉,可以起诉销售者、也可以起诉生产者要求赔偿。要求赔偿的范围除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鉴定费以外,如果能够证明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还可以要求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并要求退货。
5、财物在酒店被盗,谁担责
【蒋先生提问】
消费者在岳阳出差入住某商务酒店,次日办事归来后发现电脑及财物被盗,损失2万元左右,消费者在要求酒店赔偿无果后报警。请问入住酒店被盗或者财物受损,酒店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曾佳律师答复】
酒店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安保措施是否合规是判断酒店应否承担责任的关键。若安保措施未到位,酒店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具体赔偿金额需要依据财产损失而定,尤其是现金的数额。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宾馆、商场和银行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场所应当提供符合安全保障的条件的服务,若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缺乏安保措施,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申请进行调解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理发被刮伤,医药费谁负担
【刘先生提问】
在理发店理发时,因为地滑,理发师傅李某不小心刮伤了我,当时理发店让我自己先去医院治疗。找理发店协商赔偿时,理发店却只愿意赔偿部分医药费,理由是李某个人占主要责任,李某也应赔偿,现李某已经离职,理发店也找不到李某,。请问我该怎么办?我不认识李某,更找不到李某,而且我只想找店家赔偿。
【张善成律师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刘先生在接受经营者服务时受到的人身伤害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相应费用,李某的职务行为是否需要赔偿经营者损失,系其与经营者内部纠纷,与刘先生要求经营者赔偿相应费用的要求没有关联性。刘先生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权,请求协调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7、生产者、销售者谁是缺陷产品的责任主体
【龙先生提问】
购买了某品牌的砂轮机,在使用的时候因一个小部件脱落导致手臂受伤,治疗费用比较高,有可能构成伤残,我家人去找卖家赔偿时,卖家说他没有钱,要跟厂家沟通,让我家人回去等消息,并拒绝垫付医药费,我要怎么办?
【张善成律师答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首先在寻找赔偿主体上,销售者和生产者都有责任向龙先生赔偿,其内部的赔偿责任分配与龙先生没有关联性。
但在实际生活中,因商品缺陷受到损害,消费者一般都是去找销售者要求赔偿,因为找销售者赔偿,需要付出的成本代价比较小。但是遇到龙先生这种情况,在销售者履行能力明显不行的情况下,就需要区别对待。因此,建议龙先生保留好相应证据,要求销售者联系生产者一起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以将两者一并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如实在担心对方履行能力不足,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8、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钱女士提问】
消费者在某旅行社预订了12月中旬的成都旅游团,由于12月5日成都突发疫情,我想要退团并全额退费,但被旅行公司拒绝。请问如何维护权益。
【曾佳律师答复】
旅游地突发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在此前提下,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返还消费者已经支付的费用;如果合同开始履行后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经营者没有实际损失的,也应返还消费者已经支付的费用。鉴于因疫情突然发生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经营者应及时通知其他经营者,解除已签订的合同,要求其他经营者返还已支付的款项,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此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最终造成实际损失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应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协商合理分担最终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