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我答》
--月月3・15律师在线答疑集锦(五)
1、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格式合同,不合法
【王先生提问】
消费者最近报名参加了一个培训班,签了培训协议,协议是已经预先打印好,消费者只要签字、填空。签完协议以后,消费者发现协议里面有一条“双方发生纠纷后,乙方(即消费者这一方)不得采取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个条款,是否合法?
【谭法根律师答复】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制作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格式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二)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三)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四)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以及投诉、申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培训班经营者提供的培训协议往往是格式合同,如消费者所提该条属于格式条款,按照前述规定,经营者的约定排除、限制了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是不合法的。
2、保证性承诺可能涉及虚假宣传
【杨女士提问】
我小孩刚结束2021年研究生笔试,近期多次接到教育培训机构的推销电话,甚至部分机构承诺 “协议保录”、“不过退款”,但是同时收取的培训费用也是“天价”,请问这样的宣传符合法律规定吗?
【卢静律师答复】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因此所谓“保录”、“保过”等规定已涉嫌虚假宣传,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广大考生和家长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千万要谨慎,一定要与有资质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并认真审核合同条款,防止被“坑”。
3、衣服送干洗破损,如何维权
【朱先生提问】
上周,消费者将自己的羽绒服送到干洗店干洗,羽绒服购买价格为1600元,送过去时店员经过反复检查确认没有问题,结果第二天去取货时发现该羽绒服竟然被洗出了一个洞,经过与干洗店沟通,商家只同意退回消费者支付的干洗费,请问消费者该如何处理?
【卢静律师答复】
由于大件衣物清洗具有一定操作难度和专业性,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高价冬季衣物送干洗店清洗。首先建议消费者尽量选择证照齐全、有服务承诺的干洗店,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对衣物特征、服务内容及要求、送取日期、衣物保管等事宜进行明确约定,对于价格较高的衣物还可与干洗店约定“保价清洗”,同时保留好相关票据。如由于干洗店过错导致衣物受损或丢失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以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消费者可以与干洗店进行协商、要求赔偿。如双方协商不成的,消费者还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消保委组织寻求帮助。
4、软件擅自勾选其他服务,如何维权
【小李同学提问】
我使用抢票软件购买车票,付款后才发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软件默认勾选了其他服务,我应该怎样维权呢?
【曾卓娟律师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第七十七条还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段强制交易。”
因此,小李同学发现自己被捆绑搭售后,可依据《电子商务法》关于处罚“违规搭售”行为的相应规定,向监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或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将受侵害的事实向当地消保委反映,要求平台退款。如果损失金额较大的,必要时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追究平台或商家的法律责任,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商家哄抬物价,如何维权
【黄先生提问】
2020年年初,我在长沙某大药房购买了一次性医用口罩,该口罩日常售价为1元/个,但当时该药房以20元/个的高价进行销售,虽然感觉价格离谱,但特殊时期并未过多关注。近日,我再次前往该大药房,发现口罩、酒精等用品价格又抬高,商家哄抬物价,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余杰律师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如果遇到以上情况,消费者应当注意保存相关商品宣传、交易信息、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
维权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按照电商平台投诉规则向电商平台进行投诉;2、向平台所在地消保委投诉,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3、发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6、被强制消费如何维权
【姚女士提问】
消费者在长沙市望城区某商场逛街时,路遇美容院的员工称可以免费进店体验,并且承诺无隐形消费。消费者进店体验完准备离开的时候,员工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打开店内两瓶护肤品,并称产品已经打开,已经卖不出去,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消费者无奈之下只好花600多元买了下来。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该如何处理?
【卢静律师答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即消费者是否选择在该美容院进行消费以及消费何种产品或服务等,均应当遵循个人意愿。如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遭遇强迫消费,可以当场表示拒绝,若因为其他客观因素无法离开,可以用录音录像、要求美容院出具相应凭证等方式以尽量保留证据,事后采取向消保委组织、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挽回损失。此外,如果美容院采取了锁门、言语威胁等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或者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的强迫交易罪,消费者可向公安机关报警追究刑事责任。
7、民法典与附义务的赠与
【彭女士提问】
在长沙某商场购物,因为购买额达到了卖家的设定的金额,卖家因此送了一个小玩具给我家小孩,但是回家后我发现玩具是坏的,要求卖家更换,但是卖家以不是我花钱买的,是无偿送给我的为由拒绝更换,请问卖家的行为有道理吗?
【张善成律师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彭女士在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获得了卖家送的玩具,属于民法典上附义务的赠与,且彭女士作为受赠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故卖家应对商品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另外《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对于该类型纠纷规定如下:“经营者为广告、促销目的提供赠品、奖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并不得免除修理、更换以及损害赔偿等责任。”因此卖家的行为是不对的,彭女士有权要求卖家更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赠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