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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3-19
  • 来源: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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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黑龙江监管局

                             2020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的通知》(黑发电〔2020〕5号)要求,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解决个体工商户尽快恢复营业问题,制定具体措施如下。

一、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一)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各地要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落实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分业态分形式有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止性规定。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应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对餐饮类个体工商户,可采取开放窗口经营、即买即走、网络经营等灵活经营形式,从食品安全管理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品牌餐饮经营者开始逐步开放营业。[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各相关部门]

(二)保障用工、物流和防护用品需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要采取措施,尽快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要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组织协调解决复工复产的个体工商户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省商务厅、省人社厅]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三)减免和缓缴社保缴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减免税费。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减按1%执行等税收支持政策。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我省相关规定申请困难减免。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费用。(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地各相关部门)

(五)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六)降低还贷压力。积极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采取展期、延期、循环贷款等手段,切实减轻受困个体工商户还本付息压力,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各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确保快速响应企业各项金融服务需求,制定特殊时期授信方案和应急操作标准,通过建立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等方式,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

(七)增加定向支持低息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发放低息贷款、积极运用低息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指导各金融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着力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

(八)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实行“容缺”受理,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帮助其尽快获得贷款。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九)加大典当行对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服务力度。鼓励典当行适当延长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当户缴纳前期利息及当期续当综合费用的期限;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无法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当户,酌情暂不做逾期绝当处理,酌情减免一定逾期罚息;优化服务流程,加大线上业务操作,加快相关民品、动产、不动产变现,加强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服务力度,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缓解经营压力。(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十)倡导全程电子化办理许可。提高“互联网+”服务水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推行网上办理,提供电话咨询、在线指导、邮政寄递等服务,实现全程“不见面”办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一)推进准入准营便利化。对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对个体工商户新办和变更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承诺符合条件的当场发证。对生产许可证到期需要办理延续的食品生产类个体工商户,只要承诺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免于现场核查,即时办理换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二)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确定的原则,尽快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三)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五、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十四)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五)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各类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六)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拓展网上经营,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运营新模式。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地方政府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六、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十七)实行到期事项延续办理。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个体工商户,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服务保障,将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由6月底之前延长至2020年年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十八)建立税务申报容错制度。在疫情结束后15日内,对受疫情影响且有特殊情况的,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原文链接:http://amr.hlj.gov.cn/index/serveshow.html?tid=1&id=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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