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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人员 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3-19
  •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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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市监发〔2020〕93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18日

   

                              

  

    

  

   

   

  四川省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人员

  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四川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经信〔2019〕2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职称专业分为8个子专业:

  (一)计量测试。涉及计量科学技术研究;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研制与开发,计量仪器设备维修; 计量检测体系、计量确认、产业计量、测量系统分析、能源计量;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技术机构考核、计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等领域。

  (二)危险化学品鉴定。涉及从事危险化学品、危险运输货物分类和鉴定等领域。

  (三)食品质量检验。涉及从事食品检验检测、与食品有关的科研工作、实验室管理、抽样工作和其他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技术工作等领域。

  (四)特种设备检验。涉及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检验检测、研究和其他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专业领域。

  (五)纤维及制品质量检验。涉及从事各类纤维、纱线、纺织品及其制品、羽绒羽毛及其制品、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鞋及鞋材质量检验等领域。

  (六)标准化研究。涉及从事标准化研究,标准制修订,标准评估评价,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技术咨询与服务;WTO/TBT通报与咨询,TBT研究与服务;商品条码管理,物品编码技术研究与应用,自动识别技术研究,物品编码与标识体系推广,条码质量检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建设和应用等领域。

  (七)质量管理与审核。涉及从事质量管理及实验室质量管理、质量审核、审查、考评、认证认可等领域。

  (八)产(商)品质量检验检测。涉及电子电气、建材及装饰装修材料、能源、化工、冶金、机械、汽车及零配件、光伏、包装材料、玻璃陶瓷、消防器材、医疗器械、珠宝玉石贵金属等产品、商品、中间体及其他有关产(商)品质量检验检测、科研、质量管理等领域。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作风端正、坚持科学至上,坚守科技工作者的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四)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技术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在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4.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5.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6.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7.获得本专业相关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市场监管领域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三)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4.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6.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7.获得本专业相关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市场监管领域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四)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4.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5.获得本专业相关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市场监管领域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五)正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技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辅助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4.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能够较好地运用新标准、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前沿知识有一定的掌握。

  (三)工程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了解本专业新标准、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市场监管技术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市场监管技术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5.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计量测试、危险化学品鉴定、食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纤维及制品质量检验、标准化研究、质量管理与审核、产(商)品质量检验检测等业务工作,工作质量稳定可靠,业绩较突出。

  (2)参与编写国家、行业、地方的市场监管规划、计划、市场监管立法,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或技术法规1个及以上,或者参与制(修)订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2个及以上;参与省部级标准化科研及相关项目1项及以上,或市厅级标准化科研及相关项目2项以上。

  (4)参与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研究、专利发明等科学活动,并承担了相应工作任务。

  (5)撰写的学术论文和分析报告在全国、全省行业会议进行交流发言并具有实质性的行业影响力。

  (6)参与的科研课题获得政府机构颁发的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若个人未获得证书需提供单位或课题组出具参与工作的证明;或所在单位颁发的与科研有关的奖励2项以上。

  (7)实现技术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6.任助理工程师以来,撰写论文、论著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2)独著(或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3)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由本人撰写的,能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的代表作1篇以上,是否公开发表不作统一要求。

  (四)高级工程师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6);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软件著作权人或第一专利权人)。

  (2)作为工作组标准化主要成员完成制(修)订的国际标准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6)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1项以上;或省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技术规范)(排名前6);或其它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3项以上(排名前6)经批准发布,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或作为企业人员主持制(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4项以上(排名前6)在本企业组织实施。

  (3)作为负责人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的科研课题获得市、州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科学技术奖等1项以上;或作为主研人员主持课题或参与的研究项目获得所在单位颁发的奖励3项以上。

  (4)作为负责人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编写国家、行业、地方的市场监管规划、计划、市场监管立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5)作为课题负责人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省(部)级科研课题的研究1项以上,成果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地市级科研课题的研究2项以上,成果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作为课题负责人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其他类型的科研项目2项以上,项目经过结题验收并有创新性成果鉴定。

  (6)主持完成科技成果成功转化,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纳税额累计500万元以上。

  (7)具有本专业丰富技术及管理工作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和负责本专业分领域产品(设备)的检验检测、抽样、业务及技术合同评审、体系文件的编写工作2个以上;或能胜任省级以上认证认可资质中2个以上分领域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的授权签字人岗位职责要求。

  (8)主持编写相关领域质量体系文件、省级以上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监督抽查分析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司法鉴定评估报告、行业调研或情况分析报告等10份以上。

  (9)在全省相关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全国性专业学会或协会组织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论文评比,并获得一等奖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全国性专业学会、协会组织的技能大赛或技术比武2次以上并获奖;或作为评审专家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全国性专业学会、协会组织的技能大赛或技术比武的评比2次以上。

  (10)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经市(厅)级以上行政部门立项的计量测试、产(商)品质检、食品质检、危险化学品鉴定、特种设备检验、纤维及制品质检、标准化研究、质量管理与审核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项目通过验收或批复成立,并在行业内产生较大影响。

  (11)作为负责人完成市州级计量标准/项目考核累计50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12)主持编写2项以上重大检验检测项目(省级项目或金额150万元以上)技术方案;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技术鉴定,或影响重大的特种设备事故技术鉴定一项及以上;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较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处置,编写的技术报告被事故调查组采用,且事故调查结论得到相应的政府部门批复结案,或技术报告被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实施,对风险处置起到了重要作用且取得明显的效益。

  (13)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纤维及制品公证检验累计20万吨以上,在国家公证检验主管部门组织的公证检验抽验相符率位列全国前5名,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14)主持完成3项以上较复杂的技术咨询、质量管理、考核审核、认证认可、风险监测项目,提出具有价值的改进意见,被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用,对质量监管、质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5.任工程师以来,撰写论文、论著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2)独著(或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3)作为第二、第三作者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4)作为第三作者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5)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本人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等能证明其理论和技术水平的材料,符合本文件对成果拥有、作者排名等方面的要求,作为反应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或成果转化业绩的证明。

  (五)正高级工程师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课题或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推动了本行业的发展。

  4.具有指导本专业高级工程师的能力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以及组建和指挥跨单位团队的能力。

  5.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或第二发明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2)主持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国家(行业)标准、规程制修订2项以上(排名前3);或主持制(修)订省级地方标准5项以上。

  (3)所主持的科研课题有1项以上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国家质量奖(个人)、天府质量奖(个人)等;或本人所主持的课题研究项目获得市厅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奖励2项以上。

  (4)作为负责人主持参与了编写国家、行业、地方的市场监管规划、计划、市场监管立法2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5)任高级工程师以来,主持开发、研制的新产品、新方法、新技术市场前景好,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纳税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

  (6)在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的学术地位与影响力,参加国家(国际)级专业学会或国外知名专业机构、学会组织的年会、学术研讨会议,且提供了会议征文并做专题发言,提供的文章获得组织者的一等奖1次以上、二等奖2次以上、三等奖3次以上奖励。

  6.任高级工程师以来,论文、论著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外知名专业刊物、SCI或其它同等收录机构收录的专业杂志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在国外知名专业刊物、SCI或其它同等收录机构收录的专业杂志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

  (3)作为第二作者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

  (4)作为第三作者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以上。

  (5)独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或本人作为编委成员合著撰写5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6)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本人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等4份以上能证明其理论和技术水平的材料,符合本文件对成果拥有、作者排名等方面的要求,作为反应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或成果转化业绩的证明。

  第八条  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

  第九条已取得工程系列中非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中、高级职称的,取得该职称后从事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符合本申报评审条件的,可根据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业绩,申报评审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职称,申报层级不得高于其现有职称,其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

  (四)任现职以来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五)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

  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工程师。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一)在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500万元以上。

  (三)在公共质量安全、公共危险、危害突发事件现场处理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撑,事绩突出,受到省、部委主管部门公开表彰。

  第十五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一)在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1000万元以上。

  (三)在公共质量安全、公共危险、危害突发事件现场处理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撑,事绩突出,受到国务院、省、部委公开表彰。

  第十六条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建设难题,在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一)在信息、制造、能源、材料等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七条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辩

  第十八条 正高级工程师评审须参加由评审机构组织的同行专家面试答辩。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须参加由评审机构组织的同行专家面试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

  (二)破格申报的。

  (三)符合高级工程师基本申报条件,未发表论文的。

  (四)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以及脱贫攻坚政策的。

  (五)取得市场技术监督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对应申请高级工程师的。

  (六)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参与”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标准”是指已经发布的标准;“主研人员”、“主要成员”及“主要完成人”是指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人员。

  (三)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项;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是指我省相关厅(局)及市州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

  (四)经济效益,是指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高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五)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100万元。

  (六)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七)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国家级刊物是指由国家部委,全国性团体组织机关、学术机构等主办的刊物,省级刊物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委办、厅、局等主办的期刊。

  (八)“四大片区”是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第二十条 科技奖励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科技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各类表彰、采纳、采用、认可、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和证书;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须提供该项目验收(鉴定)、产生利润的账务账目、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市场技术监督工程专业职称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十二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67/2020/12/18/a69c877d12f24028a480d340b791ced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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