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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经营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1-03-19
  •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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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强化食品经营安全风险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食品经营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风险管理和食品经营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风险管理术语》(GB/T 23694-2013),风险指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风险管理是在风险方面,指导和控制组织的协调活动。食品经营安全风险分级管理(以下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四川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经营者的体业态、食品类别主以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经营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实际,对食品经营者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二、《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是一种基于风险管理的有效监管模式,是有效提升监管资源利用率,强化监管效能,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

  早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成立之初,即确立提出了“以问题为导向”的基于风险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思路,积极推行基于风险管理的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并在借鉴国内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食药监〔2016〕115号),要求各省市、自治区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原食药局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19年12月印发的《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4号)要求,至今年底, 全省70%以上的食品经营者实现风险分级动态管理;至2021年底,全面实现风险分级动态管理的工作目标要求。为此,根据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食品经营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由于我省食品经营点多面广、产品种类多、经营主体数量大、经营新业态和新模式不断涌现,风险程度千差万别,风险隐患多与基层监管资源有限的矛盾突出,监管工作缺少靶向性和精准度,监管的科学性不高、效能较低。而基于风险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思路,建立并实施食品经营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能够帮助基层监管部门通过量化细化各项指标,深入分析、排查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并使监管视角和工作重心向一些存在较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倾斜,增加监管频次和监管力度,督促食品经营者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改善内部管理和过程控制,及早化解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对一些风险程度较低的企业,可以适当减少监管资源的分配,从而最终达到合理分配资源,提高监管资源利用效率的目的,收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食品经营者,则通过分级评价,能够使其更加全面的掌握食品行业中存在的风险点,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主体的风险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有针对性地加强整改和控制,提升食品经营者风险防控和安全保障能力。

  三、《办法》出台依据

  《办法》出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9〕3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国家市场总局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办法》适用范围和所遵循的原则

  《办法》规定,四川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食品经营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本《办法》所称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者及相关主体和餐饮服务提供者。

  食品销售者及相关主体包含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含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不包括流动食品销售摊贩。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不包括制售类食品摊贩。

  五、《办法》核心内容解读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应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经营者食品类别、经营业态以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实际,对食品经营者实施不同风险等级的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全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省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风险分级管理具体工作。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二)规定了风险等级划分及评定方法

  食品经营安全风险等级划分,应结合其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定。静态风险因素包括经营规模、经营项目、设施设备等情况。动态风险因素包括经营资质、经营过程控制、信息公示、经营条件保持、食品贮存、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情况;餐饮服务提供者动态风险因素还包括流程布局、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控制等情况。

  风险等级评定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静态、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为该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分值。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极高风险四个等级,对应标记为A级、B级、C级和D级。量化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食品经营静态、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低风险;量化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中风险;量化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高风险;量化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极高风险。

  (三)明确了风险等级调整的有关规定

  提出了将风险等级评定与日常监管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相关工作结合开展的规定。评定食品经营风险静态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根据量化分值表所列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分值,结合当年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者的当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调整是在先评定出基础风险等级(依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与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确定)基础上,再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实施动态调整,确定最终风险等级。

  (四)平衡了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风险分级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包括制售类食品摊贩),经营项目中包含餐饮项目的食品销售者,经营品种包含畜禽水产品的食品销售者、食品零售市场开办者,贮存品种包含畜禽水产品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量化分值低于30分的,均列入中风险管理。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肉食品批发经营者,贮存品种包括猪肉食品的贮存服务提供者,特殊食品经营者,量化分值低于45分的,均列入高风险管理。中小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及校园周边包括食品小经营店在内的所有食品经营者无论量化分值大小,均应列入极高风险监督管理。

  (五)调整了部分程序要求内容

  为减轻基层压力,将评定新设立的食品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原则上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其设立一个月内完成初次风险等级评定期限,调整到在其取证之日起90日内完成;增加了下一年度评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如前一年度未发现静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的,不需要再进行现场评分,延续上一年度评定结果的方法;增加了对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当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中未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食品经营安全风险等级可不作调整,当年度可不再开展风险等级评定的规定;增加了凡取得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称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质量奖或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的食品经营者,可将其量化分值适当核减,具体分值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确定的规定;增加了鼓励将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纳入风险因素量化分值项目,推动食品经营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作用和风险分担机制的规定;增加了评定结果运用的内容,《办法》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统计分析辖区内食品经营者风险分级结果,结合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业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科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计划,合理确定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增加了存在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或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等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极高风险等级管理的规定;增加了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已经完成的风险分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要求食品经营者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自身管理水平,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

  同时,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风险高的优先于风险低的经营者进行监管;并将高风险、极高风险食品经营者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飞行检查、监督抽检的重点,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其中,对学校食堂、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救助机构、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及风险等级为极高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91/2020/9/23/3e1e9010f78e4c3ca673a234ba27d2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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