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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3-19
  • 来源:广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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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结合广西实际,现就我区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许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机关职能划分

  (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指导设区市、县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根据需要调整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三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质量监督检查;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员的管理;负责组织制定地方特色食品或其他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由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具体负责。

  2.负责全区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系统的开发、管理和维护,负责全区食品生产许可数据的维护和许可信息公开的技术支持,负责与市场监管总局的食品生产许可信息系统的数据衔接。由科技信息处具体负责。

  3.负责组织实施许可权限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组选派、审批、发证、撤销、注销、存档等工作。由相关处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设区市、县(市、区)级许可机关

  负责组织实施许可权限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组选派、审批、发证、撤销、注销、存档等工作。

  (三)各级食品生产许可机关应进一步优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促进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高效运行。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图》(附件1)的审批流程和时限要求进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批。

  二、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划分

  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三级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划分如下:

  (四)自治区(3大类2小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

  (五)设区市(19大类):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酒类,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豆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六)县(市、区)级(10大类):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除食盐以外),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蜂产品。

  设区市、县(市、区)级设立的行政审批局或自贸区(开发区)可以根据当地政府授予的职责,依法在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范围内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接受自治区、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设区市不得再以委托或下放的方式调整辖区内食品生产许可权限。

  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划分,调整时间以公告为准。

  三、关于不同许可权限的审批

  (七)申请人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许可权限分属不同层级的许可机关的,可参照《不同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审批流程图》(附件2)进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批。

  (八)受理申请材料的许可机关应根据“一个窗口办理、依权材料审查、联合现场核查、分级负责审批”的工作机制,负责分送申请材料、安排联合现场核查和必要时的集中听证、收集联合许可机关的许可决定书、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工作。

  (九)受理申请材料的许可机关可凭联合许可机关的《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和《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中的产品信息表,对通过现场核查的食品类别,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予以发证。

  (十)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申请,受理许可机关与原发证部门不同的,原发证部门应凭受理许可机关《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和《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中的产品信息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发放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十一)受理申请材料的许可机关或原发证部门应在收到《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不同许可权限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发证日期以最后作出许可决定的日期为准。

  四、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的特别规定

  (十二)部分食品生产许可试行“先证后审”的审批机制。“先证后审”,即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许可变更、许可延续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许可机关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先证后审”审批流程图》(附件3)进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申请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1个月内,由许可机关或审查部门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不通过时,许可机关应及时撤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试行“先证后审”的食品类别有8类,具体包括:粮食加工品(其他粮食加工品—鲜湿类米粉除外),调味品(除食盐以外),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

  (十三)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以及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试行部分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低风险食品生产者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许可变更、许可延续时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书(模板)》(附件4),承诺其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食品类别有3类,具体包括: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通过告知承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之日起1个月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申请人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发现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撤销生产许可证或向许可机关提出撤销申请。

  五、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事项

  (十四)除了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食品类别和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的生产许可,如其在产品注册或者产品配方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项目,不再进行现场核查以外,其他的食品类别首次申请或增加类别的变更,均需要组织现场核查。

  (十五)以下16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延续换证时,应当组织现场核查,具体包括:粮食加工品(其他粮食加工品—鲜湿类米粉),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食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罐头,速冻食品,酒类,食糖,水产制品,糕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食品。其他类别的食品在延续换证时是否组织现场核查,由各许可机关自行确定。

  (十六)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自治区级(含)以上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合格累计2次或监督检查(含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飞行检查和质量体系检查)不符合被责令停产累计2次,以及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和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延续换证时,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十七)除特殊食品外,同一食品类别增加生产品种明细的变更,只对不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品种明细中没有具体产品名称的“其他”类食品组织现场核查。

  (十八)生产者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产品执行标准变更、住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不含迁址名称变更)等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变更事项,一律不组织现场核查。

  六、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核查员管理

  (十九)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统一组建全区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员库。现场核查组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组成,必要时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核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十)许可现场核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专业基础知识,自愿参与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申请,并通过有关考核或考试。其在参加许可现场核查工作期间,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由所在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二十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建立现场核查组长库、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库和专业技术人员库,并根据设区市核查工作量和人员情况合理安排片区。

  (二十二)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组选派遵循“区域就近、随机选派”的原则,运用信息化监管平台,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选派。现场核查组由1名组长、1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和1名当地监管人员组成,其中当地监管人员由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部门选派。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调味品(食盐)现场核查的人员管理另行规定。

  七、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劳务费

  (二十三)各许可机关或审查组织部门应将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有关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谁选派、谁付费”的原则,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经费。

  (二十四)各许可机关或审查组织部门应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或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在现场核查期间,对核查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给予实报实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给予支付。

  (二十五)各许可机关或审查组织部门应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财〔2018〕2号)的标准要求,支付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劳务费。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二十六)首次申请或增加食品类别的现场核查,应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项目应涵盖产品执行标准有关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报告时效期为1年(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至项目申请受理日期)。由生产者自行检验的检验报告,应核查其检验能力。

  (二十七)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每个产品应有对应的产品执行标准,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细表的备注栏里予以标注标准编号(特殊食品另行规定)。

  (二十八)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不需要现场核查的许可事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含现场核查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十九)全面推行食品生产许可事项“一网办理”,强化全过程信息化。准予生产许可的,申请人可向许可机关申请打印食品生产许可证书,许可机关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纸制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十)此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自行废止。

  各级许可机关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按照许可权限,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细化实化政策举措,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附件:1.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图

  2.不同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审批流程图

  3.食品生产许可“先证后审”审批流程图

  4.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书(模版)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20年4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cjdglj.gxzf.gov.cn/zwgk/wjfb/t52476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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