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全盟高质量发展,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切实发挥市场监管执法职能作用,制定了22条优化营商环境措施。
一是提升企业开办规范化水平。在全盟推广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压减企业开办环节,企业开办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时限。大力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服务平台接口建设,不断提高企业开办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形成办理程序统一、审查规则统一、文书材料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机制。
二是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不断滚动优化,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
三是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四是深化产品准入改革。对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推动“转、减、放”改革,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聚焦到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等产品上。
五是建立多元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完善简易注销制度,坚持诚信推定和背信严惩,推动简易注销程序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对因经营异常、违法失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强制退出。
六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充分发挥竞争政策在结构性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构建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审查制度体系。建立面向各类市场主体的有违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
七是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加强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查,加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存在的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八是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组织开展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侵权假冒专项执法,加大对侵权假冒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案件查办和督查督办力度,推动跨区域执法协作。
九是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做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商业银行等领域涉企收费抽查工作,进一步推进涉企收费事项公开,强化收费公示及明码标价工作。
十是依法规范公共服务。指导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公开服务质量信息,对公用企事业单位服务质量承诺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按照市场规则开展社会通用的认证活动,推动认证结果广泛采信。
十一是落实制度化监管规则。按照全国统一的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提升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十二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深入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应用信用监管平台。
十三是创新监管方式。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机结合,科学分配监管资源。完善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推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推进“智慧市场监管”,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十四是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对食品药品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加强质量监管,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加大缺陷信息收集、缺陷调查、行政约谈、召回监督等工作力度。加强特种设备监管,对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多发和问题反映集中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十五是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水平。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和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统筹区域间执法协作,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落实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推动社会共治。
十六是推进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规范化。严格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推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一网办理”,以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为基础,加强市场监管系统各项涉企证照的电子化应用。
十七是强化标准引领作用。不断提升市场标准在微观经济活动中的主体作用。落实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推动企业公开标准实现便利化、信息化。
十八是清理、整合、规范现有认证事项。凡建立国家统一认证制度的,不再设立类似的合格评定项目。面向社会的第三方技术评价活动应遵循通用准则和标准,逐步向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转变。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认证“一站式”服务。
十九是加强基础服务。充分发挥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作用,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技术服务。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安全底线”和自愿性认证“拉质量高线”作用,引导产品、服务提质升级。深化小微企业名录建设与应用,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创业就业的帮扶指导,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十是健全市场监管规划体系和监管机制。编制“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等专项规划,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推动形成流转顺畅、运行高效、执行有力的运行机制,构建协同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
二十一是增强政策制定实施的透明度和科学性。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的意见,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强化政策效果评估。严格把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关,提高合法性审核效率和质量。
二十二是强化执法监督。注重对涉及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开展评议,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评查,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严把程序关、法律关、证据关,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