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4号
根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测站申请,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现决定即日起注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测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70712050032)。
特此公告。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