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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2期)

  • 发布时间:2021-03-23
  • 来源: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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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抽检8类食品共57批次样品,检测项目见附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

抽检的57批次样品中,合格样品50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不合格样品为7批次食用农产品,其购进日期等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南关区永春商贸城艳兰海鲜摊床销售的公虾爬子(散装称重),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南关区永春商贸城艳兰海鲜摊床销售的母虾爬子(散装称重),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三)朝阳区立辉水产品批发店销售的虾爬子(散装称重),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四)九台区城西胖姐海鲜行销售的虾爬子(散装称重),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五)南关区月尚海鲜市场丽艳海鲜摊床销售的母虾爬子(散装称重),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六)南关区月尚海鲜市场丽艳海鲜摊床销售的公虾爬子(散装称重),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七)朝阳区永昌综合市场庆霞水产摊床销售的皮皮虾(散装称重),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已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长春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热线投诉举报。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1年3月22日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第12期).docx附件2: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第12期).docx附件3:食品抽检不合格-20210322.xls附件4:食品抽检合格-20210322.xls
原文链接:http://scjg.jl.gov.cn/jianguan/spcj/202103/t20210322_7973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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