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市监发〔2021〕26号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纤纺类应急救灾物资(以下简称“应急救灾物资”)质量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应急救灾物资质量安全工作
纤纺类应急救灾物资是应急救灾物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救灾物资质量安全,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具体体现,事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有关部门要务必高度重视应急救灾物资质量安全,严防党和国家信誉受损,防止不合格物资对群众造成伤害,切实杜绝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应急救灾物资质量监管制度建设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应急救灾物资的质量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履约验收。省纤维检验局、市(州)纤维检验所等法定检验检测机构为相关部门采购应急救灾物资的需求论证、履约验收、质量抽检提供技术支持。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本级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本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制定确定年度购置物资计划。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依照《采购法》及紧急采购相关规定按计划实施应急救灾物资采购,并按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的相关要求,确保采购物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强化工作落实,加强应急救灾物资质量监管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采购的应急救灾物资须及时抄送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对所采购物资按“首件检验、质量一致性检验、验收(入库)检验”的规则进行质量监管。同时,应定期对存放和发运待用的应急救灾物资进行质量抽检,确保物资质量安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抄送的采购应急救灾物资情况,安排省纤维检验局或市(州)纤维检验所积极配合开展应急救灾物资的履约验收工作,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供货企业要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及时向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反馈。
四、发挥联动效能,保障应急救灾物资质量信息共享
市、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要组织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做好动态清查、质量抽检,对不可用的应急救灾物资按政策规定及时报废处置,将在库可用物资状况及时向上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报告,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
各级有关部门应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共同商议解决重大难点问题,适时对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同时,对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和舆情反映质量问题等要及时应对、及时查处,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通报查处情况。
省市场监管局 应急厅 省粮食和储备局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