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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21-04-06
  • 来源: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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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检出我省哈尔滨润途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黑龙江莱蒂斯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林口县古城镇高嘉食品厂制造的漫步猫的煎饼(花生味)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哈尔滨润途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黑龙江莱蒂斯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林口县古城镇高嘉食品厂制造的漫步猫的煎饼(花生味)(生产日期2020年7月14日)不合格,不合格检验项目为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营者信息:哈尔滨润途商业有限公司,经营者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茂大道400号城市之星小区S1号综合体1-3层01号。

生产企业信息:林口县古城镇高嘉食品厂,生产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古城镇二村双合屯。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林口县古城镇高嘉食品厂生产不合格漫步猫的煎饼(花生味)280袋,已全部销售;哈尔滨润途商业有限公司购进不合格漫步猫的煎饼(花生味)50袋,销售18袋,库存32袋,剩余32袋产品由委托生产企业黑龙江莱蒂斯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召回并销毁;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已组织召回。

(一)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6日对林口县古城镇高嘉食品厂进行了立案调查。林口县古城镇高嘉食品厂生产不合格漫步猫的煎饼(花生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规定,对林口县古城镇高嘉食品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牡市监处字〔2021〕89号)。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25日对哈尔滨润途商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哈尔滨润途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漫步猫的煎饼(花生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哈尔滨润途商业有限公司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哈松市监罚第一字〔2020〕0016号)。

 

    附件:1批次不合格食品信息

 

 

 

 

                             2020年3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amr.hlj.gov.cn/index/affairshow.html?id=827&ti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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