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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4-29
  • 来源: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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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促进黑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规范化建设和广告产业发展,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黑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1年5月30日前,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处。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广告处联系人:司阳          联系电话:0451-87979183

  电子邮箱:1780453850@qq.com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7日

  

  

  附件:黑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

  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广告产业园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全省广告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工商广字〔201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是指在黑龙江省辖区内,以促进广告产业集聚发展为目标,依托当地广告资源进行广告产业开发、行业集聚,集市场策划、创意研发、产业孵化、产品交易、人才培训、广告会展、广告设备制造、新媒体产业、网络直播产业等为一体,对区域广告及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或场所。

  第三条 广告产业园区的建设发展,必须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突出特色、主业明确、自主创新、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园区建设应遵守国家和省各项政策法规, 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未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黑龙江省广告园区称号及类似表述。

  第四条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认定和管理黑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告产业园区的申报工作,并配合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黑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要落实主体责任,成立专门的管理运营机构,履行园区管理运营职能,接受上级机关领导和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由企业履行运营职能的广告产业园区,运营机构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市场化要求依法开展运营。

  第六条 黑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应当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形成一定的集聚效应和可持续发展潜力,能对全省和本地区广告业发展起到引领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髙广告产业的集约化、专业化、品牌化和国际化水平。

  第七条 黑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条件:

  (一)当地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对园区建设和发展 有明确的政策支持;

  (二)园区建设符合国家、省广告产业政策和发展布局,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的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以广告产业以及关联产业为园区特色和服务发展定位,园区内有在省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广告相关龙头企业,广告企业个数占园区内企业总数的50%以上(含);

  (四)园区发展目标明确,有完整的开发建设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地理边界,包括产业集聚度明显或龙头企业集中的核心区,以及核心区之外的具有相当规模的扩展区;

  (五)园区建设和运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机构健全,运营机制规范,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管理和运营;

  (六)拥有功能较好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体系,水、电、通信、道路等公共设施完善,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

  (七)园区入驻企业拥有一定数量广告相关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发展前景良好,具有符合广告产业规律的产业形态,有较高的成长性,能够带动和服务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八条 黑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申报釆取自愿原则,全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认定条件的开发、管理单位均可向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经当地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申请认定黑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广告产业园区概况:位置、面积、入园广告企业数量、总产值和利税总额等,园区建设、管理、运营模式,园区优势、特色和发展规划;

  (二)申报产业园区当地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广告产业园区的批复等材料;

  (三)与园区建设相关的土地、规划、建设、消防、卫生等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园区申报主体属企业性质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园区申报主体为非企业法人的,需提供法定的批准文件,并提交原件审验;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条 黑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黑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由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向园区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批准设立该广告产业园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商沟通,并签署同意推荐意见后,上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第七条内容,对提出申报的园区进行实地考察、评审,提出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通过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命名为“黑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并授予标牌和证书。

  第十二条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对黑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园区所在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园区建设和对园区的服务、监管,指导园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各项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园区及园区入驻企业的经营活动,并配合当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优先享受省内有关扶持及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对发展规划和重要广告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时,须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园区建设、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报考核报告。对考核不合格的园区,限期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撤销“黑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称号建议。

  第十六条 黑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后每满3年,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将作为园区继续认定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已经认定的黑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黑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称号: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釆取其它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园区性质的;

  (四)在扶持资金使用方面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

  (五)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者每满3年检查评估结果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考察、评审、认定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amr.hlj.gov.cn/index/affairshow.html?id=839&t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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