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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夯实自主创新根基

  • 发布时间:2021-06-04
  •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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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引领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突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与此同时,我国在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还面临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亟待破解。

  一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运用不高。知识产权发明和市场信息不对称、知识产权集成难、有效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专业人才和机构缺乏、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政策体系不健全,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还不够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精准服务、专业化服务和市场转化较为滞后,服务资源布局不均。

  二是知识产权侵权易维权难。现有审查周期和标准不能很好适应市场需求,企业创新成本和风险高,创新竞争激烈,侵权违法成本低,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给创新驱动发展造成困境。

  三是新兴领域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亟待完善。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迅猛发展,新业态、新产品、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大量新型创新成果对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更新与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型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复杂化、侵权行为及方式多样化、侵权对象扩张化、线上线下维权取证难等问题,更是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此,需要根据社会生产力发展现状、人力资本水平、产业分布、技术差距等因素,从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出发,以促进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安排和调整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实行差别化的产业与区域知识产权政策,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兴领域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深化知识产权重点领域制度改革,充分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首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和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我国的发展动力正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阶段,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呈现的潜能也与日俱增。应健全集聚创新人才的体制机制,建立完善以科研能力和创新成果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标准,改革科技奖励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创新保护的法律制度,细化和完善知识产权创造、使用、交易、保护制度规则,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的统一审理标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逐步建立支持创新的风险投资法律体系,为推动创新和促进知识成果市场化提供保障。

  其次,健全和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与时俱进地更新和健全适应新经济形态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完善细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确保制度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本着既严格保护又鼓励创新的原则探索新型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对看得准的新生事物,要有针对性地定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一时看不准的,先实行包容式审慎监管,推动创新经济繁荣发展,对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要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管,消除风险隐患。

  最后,强化知识产权侵权打击力度。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升知识产权精准打击力度,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流网等信息技术,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探索适应市场价值判断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核算依据,加快引入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定赔偿上限、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缩短知识产权侵权审理周期,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行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探索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畅通知识产权侵权维权救济途径,破解知识产权维权瓶颈。


原文链接:http://www.samr.gov.cn/xw/mtjj/202106/t20210603_330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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