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2〕18号
当事人:天津厚德一蜂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559481597A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东区新兆路118号-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亮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天津厚德一蜂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分别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话务部门、会议部门进行检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主要销售的产品为“糖一手”品牌淇糖米大米,该大米生产企业为江苏省**集团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委托企业为大连**咨询有限公司。日常销售中,当事人通过实地走访老年人集中的小区的方式收集相关消费者联系方式,随后通过电话回访方式介绍、宣传淇糖米大米,同时采用赠送大米的形式吸引消费者到店了解产品情况。此外,当事人通过定期组织宣讲会向到店消费者宣讲推荐、宣传淇糖米大米。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话务部门正在使用的电话回访的话术内容、宣传会上使用的演示文稿以及店内宣传使用的宣传册。上述宣传材料内容中频繁提到淇糖米大米具有降低血糖、控制血糖等功效,用以吸引存在血糖类疾病的老年人群咨询购买。
经查,自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当事人通过电话推广和宣讲会宣传其销售的淇糖米大米的过程中,向消费者宣传淇糖米大米具有“降糖”“控糖”等功效。对于上述产品的实际功效,当事人主要采用对客户食用淇糖米大米后测量血糖数据的跟踪调查的方式进行核实。同时,当事人使用淇糖米大米成分含量及各类成分理论功能作为淇糖米大米功效进行宣传。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两份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科学依据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仅向执法人员提交一份会员反馈记录案例和淇糖米大米相关检测数据,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宣传内容真实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当事人被委托人询问笔录;
3.《淇糖米养生食谱》《糖一手淇糖米》《淇糖米——化糖疗法》宣传册、宣讲会PPT演示文稿、《淇糖米电视广告热线话术》、《老数据到店顾客在追访话术》;
4.会员反馈记录案例、检测报告、特质农品宣传单。
本委已于2022年3月3日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2]22号),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委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现场检查中主动提供相关材料,接受询问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实际情况并主动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本委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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