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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捷飞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行政处罚告知书)

  • 发布时间:2022-05-18
  •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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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津市监北鸿罚告〔2022〕25号

  天津捷飞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2年3月23日鸿顺里所执法人员到天津捷飞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河北区诺诚广场X-XXX为举报人李某某的自有房屋。李某某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坐落河北区诺诚广场X-XXX的房屋为其本人所有。同时,李某某提供了一份证明,证明其从未将其持有的房屋产权证出借给任何人,也从未将其房屋出租出售给任何人、任何单位,李某某也不认识天津捷飞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等任何公司人员。

      经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的设立登记档案,当事人注册登记时填写的住所确为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北六马路66号诺城广场2号楼506室,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执行董事兼经理为白立峰,股东(发起人)为张立新、白立峰,监事为张立新。

      因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鸿顺里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4日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白立峰身份证住址寄送了《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和《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于2022年3月24日向当事人监事张立新身份证住址寄送了《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要求白立峰、张立新在收到该通知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我单位接受询问,并要求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白立峰于2022年4月15日前将企业经营地址变更至真实、有效的地址。

      鸿顺里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提供中进行查询:执法人员2022年3月24日寄送给白立峰的邮件2022年3月30日显示为“投递结果反馈-未妥投,备注(拒收)”、执法人员2022年3月24日寄送给张立新的邮件自2022年3月30日至2022年4月5日多次“未妥投,备注(未联系上收件人,安排再投)”,于2022年4月11日退回至我单位。

      至此,白立峰、张立新二人均未到市场监管部门接受询问、配合调查,未主动联系办案部门,也未将企业经营地址变更至真实、有效的地址。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白立峰、监事张立新在收到《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和《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单位接受询问,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其经营地址变更至真实、有效的经营地点。当事人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不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拟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S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R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建英、李昊 联系电话:022-26351119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日纬路日光里26号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5月 9日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附件:

   行政处罚告知书.pdf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hbqscjdglj/zwgk_57549/zfxxgk_57554/fdzdgknr_57558/xzcf_57562/202205/t20220509_5876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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