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北稽处罚〔2022〕1-1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天津市伍泰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孙艳杰) |
注册号 | 91120105MA05M2A94F | ||
单位 | 名称 | | |
注册号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孙艳杰 |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违法广告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1.罚款12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4月24日 |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稽处罚〔2022〕1-17号
当事人:天津市伍泰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MA05M2A94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艳杰
2022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委信访处理单称,在位于和平区的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门口举报人发现当事人的广告宣传单,上面印有“安徽中医药协会山东鑫福泰联合主办的《鑫福泰医药》总第1246期”、“北京协和医院对‘换新古老膏药’的疗效临床验证”、“报告小结:1、‘换新古老膏药’能够内达脏腑、通经走络、开窍透骨、药效独特,作用迅速,对腰间盘突出、颈椎病、椎管狭窄、骨质增生、滑膜炎等疗效确切,能够快速消除症状。平均5天总有效率达97.1%,对顽固性骨科疾病治疗时间大大缩短,患者用药3-7天内明显见效,部分患者贴敷一晚上即疼痛消失。2、98%患者3-7天见效,15天症状消失,96%患者3-5个疗程完全治愈。3、该膏药治疗有效率高于手术、推拿、理疗、针灸等手段。4、由于疗效独特,见效特别快,务必在医师指导下使用。以上报告是由北京协和医院骨科主任医师唐宁骨科主任医师邹雄飞提供2006年8月7日”“经上海长征医院北京协和医院药理临床基地对‘换新古老膏药’疗效观察结果”、“‘换新古老膏药’7天能消除以下症状”、“换新古老膏药全新疗法效果神奇”、“ 换新古老膏药富含大量生物活性酶有效促进股骨颈愈合,增加股骨头部血运,防止骨坏死,穴位贴科学用药有效修复受损骨细胞,消除无菌性炎症和粘连,消痹通络,软化钙化组织,营养修复受损软骨面恢复光泽度和润滑度从根本上解决股骨头坏死的问题”等文字,且上面印有“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十字街站指定药店)”。执法人员对广告宣传页上标注的地点进行现场核实,发现位于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狮子林大街104号的天津市伍泰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在店内发现50盒换新古医用冷敷贴(即换新古老膏药),该产品为一类医疗器械。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2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上述广告中涉及的地址系当事人店内地址。当事人上述广告的排版及内容是厂家提供,当事人自己在网上找的印刷厂进行印刷,当时共印刷3000张,单价每张0.1元,共计300元。由厂家业务人员进行发放,厂家已于2022年3月29日注销,该公司业务人员也无法联系。上述广告中虚构北京及上海各大医院对该膏药临床验证以及患者治愈率的行为分别满足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有效率内容的构成要件。本案广告费用共计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孙艳杰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换新古医用冷敷贴照片、检验报告、商标注册证、供货方提供的资质及随货通行单;3、对孙艳杰的询问笔录、举报人提供的宣传单;4、印刷厂出具的广告费票据复印件;
我局于2022年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稽罚告〔2022〕1-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虚构“北京协和医院对‘换新古老膏药’的疗效临床验证”内容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所指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广告中宣传“98%患者3-7天见效,15天症状消失,96%患者3-5个疗程完全治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规定。
一、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治愈率和有效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广告费4倍的行政处罚:罚款12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4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hbqscjdglj/zwgk_57549/zfxxgk_57554/fdzdgknr_57558/xzcf_57562/202205/t20220506_5874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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