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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22-06-11
  •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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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宁河区老韩早点部制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炸油条。

  (一)2022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接到中证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TJ-J22020022),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区老韩早点部制售的油条(生产日期:2022-02-22)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中证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TJ-J22020022)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向当事人进行送达,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炸油条。

  (三)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当事人于2022年3月22日启动召回程序,于店门口张贴召回公告。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2日

   

  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宁河区老韩早点部制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炸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接到中证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TJ-J22020022),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区老韩早点部制售的油条(生产日期:2022-02-22)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当事人制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炸油条,违法所得12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予以处罚。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1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nhqscjdglj/zwgk_57849/zfxxgk_57854/fdzdgknr_57858/xzcf_57862/202206/t20220607_5898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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