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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宝队市监处罚〔2022〕23号

  • 发布时间:2022-06-15
  •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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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宝队市监处罚〔2022〕2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鄂云鹏

  住址: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镇东广林木村*******

  身份证件号码:120***************

  2022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东广林木村进行检查。在鄂云鹏租赁的厂房内发现68袋颗粒粉(10千克/袋)、905袋精制渣面(25千克/袋)、51袋富强粉(24千克/袋)、30袋精制渣面(10千克/袋)、113000斤小麦及相关设备。鄂云鹏现场未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述产品均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经初步核查,鄂云鹏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小麦粉生产。现场对上述产品予以查封、扣押。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初开始从事小麦粉生产活动。截止2022年3月9日共生产了120袋标称颗粒粉(净含量:10千克/袋);946袋标称精制渣面(小麦粉)(25千克/袋);60袋标称富强粉(24千克/袋);80袋标称精制渣面(10千克/袋)。销售了30袋标称颗粒粉(净含量:10千克/袋);70袋标称精制渣面(小麦粉)(25千克/袋);8袋标称富强粉(24千克/袋);40袋标称精制渣面(10千克/袋)。销售价格分别是颗粒粉(净含量:10千克/袋)是30元/袋;精制渣面(小麦粉)(25千克/袋)是80元/袋;富强粉(24千克/袋)是80元/袋;精制渣面(10千克/袋)是31元/袋。兑换了22袋标称颗粒粉(净含量:10千克/袋);51袋标称精制渣面(小麦粉)(25千克/袋)兑换;1袋标称富强粉(24千克/袋);10袋标称精制渣面(10千克/袋)。其中,扣押的905袋精制渣面(25千克/袋)中有80袋外包装无任何标识。2022年3月10日对上述产品送检至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2022年3月22日,收到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FI-01214-2022、TFI-01215-2022、TFI-01216-2022、TFI-01217-2022、TFI-01218-2022、TFI-01219-202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卫生部公告[2011]第4号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要求。并于2022年3月23日,送达至鄂云鹏手中。经查鄂云鹏从2021年11月初至今,以1.26元/斤收购8000斤小麦。根据鄂云鹏提供的“小麦记数账”共欠附近村民小麦163225.7斤。后经调查,当事人库房内的上述小麦是附近村民寄存到鄂云鹏手中的。2022年5月7日,当事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向我局举报某地无证生产面粉,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经初查属实。我局于*******予以立案调查。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小麦粉生产行为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88669.75元,违法所得137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3月9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东广林木村当事人租赁的经营场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发现其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小麦粉。

  2.2022年3月9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东广林木村当事人租赁的经营场所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制作的取证单1份,共36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3.2022年3月10日,在位于宝坻区海滨街道进京路26号种子公司内制作的检验委托书2份,抽样单2份,共4页,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的小麦粉进行抽样检验。

  4.2022年3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召回通知2份,产品召回公告1份,关于面粉召回证明2份,召回公告照片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积极召回无证生产小麦粉的事实情节。

  5.2022年3月1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小麦粉生产、销售的事实情节。

  6.2022年3月11日,收到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7.2022年3月11日,收到当事人提供的小麦记数账1份,共135页,小麦记数账清单1份,共4页,证明附近村民存到鄂云鹏手中的小麦数量。

  8. 2022年3月23日,收到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TFI-01214-2022、TFI-01215-2022、TFI-01216-2022、TFI-01217-2022、TFI-01218-2022、TFI-01219-2022)6份,共30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小麦粉所检项目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卫生部公告[2011]第4号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要求。

  9.2022年3月23日,2022年3月30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小麦粉生产、销售的事实情节。

  10.2022年3月25日,对承租人***的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鄂云鹏租赁的场地是***的。

  11.2022年4月2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小麦粉生产、销售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12.2022年4月2日,天津市宝坻区****店和天津市宝坻区*****店案件相关证据材料1份,共14页,证明当事人将生产出来的小麦粉销售给天津市宝坻区家****店和天津市宝坻区*****店的事实情节。

  13.2022年4月25日,对“记数账”内部分村民***、***、**、***的询问笔录共计4份,身份证复印件4份,共12页,证明当事人提供的“记数账”内的小麦是附近村民寄存到鄂云鹏手中的。

  14.2022年5月7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

  2022年5月23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宝队市监罚告〔2022〕23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小麦粉生产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关于“3.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应予以减轻处罚。

  同时,鉴于对当事人提供的“小麦记数账”里部分村民的调查,当事人库存小麦属于附近村民寄存到鄂云鹏手中的,现根据“记数账”内寄存的小麦数量退至附近村民手中。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780元;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详见清单队40413号);

  3. 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

  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5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bcqscjdglj_255/zwgk_57816/zfxxgk_57821/fdzdgknr_57825/xzcf_57829/202206/t20220614_5905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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