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下午,自治区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等四张清单和新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进行发布解读。
会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冯晔介绍了四张清单和三件新修正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背景、制定目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等四张清单,紧扣我区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分别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角度,梳理汇总涵盖商事主体注册登记管理、电子商务监管、广告监管、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质量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认证认可、计量管理、标准化管理等领域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92项,涉及广告、食品等领域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32项,“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等容缺受理事项7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许可视力证明告知承诺事项1项。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对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强调要区分违法情形实施分类监管,对于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行为可通过责令改正、教育等措施,使经营主体认识错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引导其自觉守法经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明确了依法不得实施行政措施的情形和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并要求监管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容缺受理事项清单(2022版)》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2版)》进一步明确了容缺受理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概念、范围和适用原则。
四张清单将于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司法厅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和执法实际,对四张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并做好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让企业和群众充分知晓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体现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温度”和便民利企情怀,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三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三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正,是我区市场监管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成果,对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下一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做好新修正的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学习宣贯工作,积极推动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学习领会修法内容,准确把握修法重点,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同时,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知法用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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