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魏某某长期多次通过厦门某速运公司向客户快递茶叶。2021年7月2日,魏某某通过厦门某速运公司从福建省厦门市快递一件大益牌普洱茶到广东省东莞市客户处,支付运费396元、保价费1100元,保价金额为22万元。厦门某速运公司快递员收件时没有对魏某某已进行外包装的快件开箱验视内件,但同意魏某某为快件保价22万元,并收取了上述保价费及运费。厦门某速运公司在魏某某自行包装的基础上,用2个纸箱板拼合重新包装了快件。2021年7月4日,快件寄到广东省东莞市客户处时,因快件的外包装破损,客户拒收。2021年8月9日,该快件被退回福建省厦门市由厦门某速运公司存放保管。魏某某多次向厦门某速运公司索赔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厦门某速运公司等赔偿其损失22万元及利息、运费、保价费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案涉茶叶运输之前原价值22万元,运输期间价值折损16万元,因厦门某速运公司对案涉茶叶在运输过程中的价值折损存在过错,故应按损失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厦门某速运公司赔偿魏某某损失5万元。魏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本案厦门某速运公司未尽收寄快件的法定验视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其亦未能举证证明案涉茶叶价值减损系因魏某某交寄前原因所致,且其收件后采取的外包装在运输过程中确实存在破损,案涉茶叶保价金额与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的实际价值相符,现案涉茶业残值仅6万元,交易价值及收藏价值明显受损,魏某某不同意取回茶叶,主张厦门某速运公司按保价金额22万元赔偿损失的诉求具有合理性,应予支持。据此,二审法院改判厦门某速运公司赔偿魏某某损失22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快递业持续快速发展,在服务发展、促进消费、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随着业务量的增加,有的快递公司及其员工为了追求收寄件数量和效率,未严格按照业务规范操作,由此引发的纠纷增多。本案是一起消费者与快递公司之间因快递服务引发的纠纷,涉及快递公司收寄快件验视义务、合理包装义务等常见服务争议问题的认定。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验视义务、合理包装属快递企业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及合同义务,并最终判令作为经营者的快递公司赔付消费者的合理损失,依法维护了消费者权益。该案有利于提高快递公司对不规范收寄快件的风险意识,对于引导快递业规范管理,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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