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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九批典型案例(产品质量)

  • 发布时间:2023-12-01
  •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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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聚焦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质量安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中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中宁县安嘉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调压器、燃气灶具案

   

  2023年8月29日,中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中宁县安嘉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调压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调压器102个、燃气灶具15台,罚款11348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8日,中宁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宁县安嘉液化气有限公司南街供气站仓库内摆放的调压器、燃气灶具均不能提供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生产厂家资质。经查,当事人并无专门销售燃气灶具及其他商品的场所,所售商品均存放于南街供气站仓库内。涉案的5种102个调压器、5种15台燃气灶具,是从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处订购,截至案发未将上述产品及时进行清理,货值567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中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查处大武口区祥睦厨具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8月30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依法对大武口区祥睦厨具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2台、罚没款225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4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依法对大武口区祥睦厨具商行进行抽检,共抽检1批次产品,为家用燃气灶(品牌:新飞,型号:JZT-A8)。经抽样检测,家用燃气灶(品牌:新飞,型号:JZT-A8)所检项目中热负荷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银川购进家用燃气灶(品牌:新飞,型号:JZT-A8)3台,购进价格360元/台。因抽检需要,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以450元/台的价格买样1台,当事人处剩余家用燃气灶2台,货值1350元,违法所得9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

  永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夏洁泰燃气有限公司永宁县雷台液化气储备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8月8日,永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夏洁泰燃气有限公司永宁县雷台液化气储备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的“三舟”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个、罚款3024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30日,永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夏洁泰燃气有限公司永宁县雷台液化气储备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三舟”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上未标注制造厂名称。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5日通过上门推销的代理商购进“三舟”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箱共60个,购进价格18元/个,共计10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永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

  平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平罗县鑫泰厨具经销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8月15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平罗县鑫泰厨具经销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2台、罚没款357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5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平罗县鑫泰厨具经销店销售的燃气灶具进行抽检。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抽检的嵌入式家用燃气灶质量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该批次家用燃气灶,经检验所检项目热负荷项,技术要求:每个燃烧器的实测折算热负荷与额定热负荷的偏差应在±10以内,检验结果:左炉:+24,右炉:+2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金额为2300元,违法所得1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

  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中卫市振福厨具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炒炉案

   

  2023年7月24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中卫市振福厨具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炒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商用燃气炒炉3台、罚没款20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7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在依法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检查中,发现中卫市振福厨具商行销售的商用燃气炒炉无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商用燃气炒炉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中5.3.3.1“熄火保护装置”的要求。其中,双灶头中型低压节能燃气炒炉2台,双灶头大中型节能燃气炒炉1台,货值6500元,违法所得6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

  永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宁县隆浩昇燃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8月3日,永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宁县隆浩昇燃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没收不合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5个、罚没款7238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9日,永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宁县隆浩昇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万美”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壳体上未标注制造厂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及燃气流动方向。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份通过网络购进“万美”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一箱共80个,通过物流公司收货,购进价格22元/个,共计17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永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

  盐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盐池县荣丰天然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9月25日,盐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盐池县荣丰天然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26个、罚没款4707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5日,盐池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人员对盐池县荣丰天然气有限公司经销的独立式可燃气探测器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8日从西安购进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150个,货值金额22800元,违法所得147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盐池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

  彭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涉嫌非法存储危险物质和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2023年6月26日,彭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刘某涉嫌非法存储危险物质和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6月25日,彭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反映“居民家中存储使用危险物质”,遂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排查。在刘某的农家院,发现其家中存放有液化石油气瓶71个、其中不合格气瓶62个。经查,当事人刘某涉嫌构成使用未经检验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同时,排查出另一名燃气经营者刘某某,涉嫌通过未经检验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销售燃气。2023年6月26日,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了长期从事液化气供应且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证的黑窝点。

   

  案例9

  宁东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夏宁东民惠家电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案

      2023年7月12日,宁东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夏宁东民惠家电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燃气灶具4台、罚款264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30日,宁东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夏宁东民惠家电经销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灶具中有4台系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家用燃气具。经查,当事人购进待销售的4台家用燃气灶具均标有“执行标准:GB16410-2007”字样,系使用失效的国家标准生产的产品,货值13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宁东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0

  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中卫市老梁日用百货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案

   

  2023年7月21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中卫市老梁日用百货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36台、罚没款820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5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中卫市老梁日用百货商行销售的家用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当事人销售的36台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中5.2.8.1“熄火保护装置”的要求。货值2655元,违法所得2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cjg.nx.gov.cn/zfxxgk/fdzdgknr/shce/202311/t20231129_4367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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