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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 标准的规定》解读

  • 发布时间:2023-12-25
  •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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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方便公众了解,现对《规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标准是多少?

  我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为: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二、为什么要制定《规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以及第二款“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前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的规定,为做好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亟需明确我省范围内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

  三、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https://amr.guizhou.gov.cn/jdhy/zcjd/202312/t20231222_83387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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