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质检调研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法律咨询

《青海省市场主体名称争议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4-03-10
  •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 字号:

  

  

  《青海省市场主体名称争议处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青海省市场主体名称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依据和原则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登记机关处理经营主体名称争议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合法权利、高效便捷的原则。

  二、《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名称是经营主体在从事经营活动和其他法律行为时,用以显著区别他人、彰显自己法律主体地位的商业标识。《民法典》《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经营主体名称权及其争议处理等作了原则性规定,是我省各级登记机关处理经营主体名称争议的主要依据。

  由于这些法律规范中的规定较为原则,特别是对名称争议裁决的证据材料、简易裁决、调解、相关文书等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导致我省各级登记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也不利于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办法》。

  三、什么是经营主体名称争议?

  根据《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主体名称争议是指本省登记在先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登记在后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名称与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侵犯其名称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申请人应当向哪个登记机关申请处理名称争议?

  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的现登记机关申请处理名称争议,被申请人的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被申请人设立登记或者名称变更登记时的原登记机关应当协助进行调查。被申请人的登记机关受理经营主体名称争议处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五、申请人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经营主体名称争议处理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侵犯申请人名称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

  (四)其他与经营主体名称争议有关的材料。

  被申请人的名称侵犯申请人名称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可以包括:

  (一)证明申请人享有登记注册在先权利的材料;

  (二)证明申请人名称具有显著性以及知名度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名称争议双方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渠道、方式,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类似程度的材料;

  (四)证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在使用中已经产生使公众误认为申请人名称的事实材料。

  六、被申请人的现登记机关如何处理经营主体名称争议?

  被申请人的现登记机关处理经营主体名称争议的程序详见下图:

  

  

  

  

  

  

  

  

  

  

  

  七、被申请人的名称被裁决停止使用后登记机关如何处理?

  登记机关裁决被申请人停止使用名称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市场主体名称争议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市场主体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被申请人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经登记机关承担信用监管工作职责的部门审批后,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被申请人可以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被申请人有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其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被申请人未按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经营主体名称争议的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

  登记机关受理名称争议处理申请后,被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权。争议双方对登记机关作出的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登记机关中止或者终止处理经营主体名称争议的情形有哪些?

  (一)争议经营主体名称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其他案件结果为依据的,登记机关应当中止经营主体名称争议处理程序。中止情形消失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恢复处理程序的申请。恢复处理程序的,名称争议处理时限继续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算,中止期间的时间不计入名称争议处理时限。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经营主体名称争议处理程序:

  (1)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经营主体名称争议处理申请的;

  (2)争议双方自行达成和解,或者经登记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

  (3)在登记机关受理名称争议申请后,申请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4)被申请人已经主动变更经营主体名称或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

  (5)登记机关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十、《办法》什么时候施行?

  《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后,省市场监管局将指导各级登记机关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时间、文书等要求,规范地处理经营主体名称争议。

  

  

  

  

  解读 《青海省市场主体名称争议处理办法》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25987238-D380-4685-938A-41B03E436D58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质检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质检调研网 zjdy.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