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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工作指引》要点解读

  • 发布时间:2024-03-24
  •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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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指引为什么要细化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目前,部分经营者对广告监管法律规定不了解,在通过自有互联网媒介首次发布推销自有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时,为突出宣传自身优势,展现自身特点,可能使用广告绝对化用语,从而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要求,可能面临《广告法》规定的高额罚款。

  广告监管执法人员在面对经营者初次发布商业广告,违反广告绝对化用语规定的行为,依据工作指引"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细化标准进行判定,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帮助经营者改正广告违法发布行为。

  二、工作指引为什么要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要求,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限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还包括没有主观过错等。而且,随着法律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备,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也会不断完善,因此,工作指引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以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有什么区别?

  按照法律规定,符合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条件的情形,监管执法人员必须采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处理方式,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条件的情形,监管执法人员可以在综合考量违法案件的性质、危害后果等因素的情况下,决定是否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五、工作指引对监管执法人员如何要求?

  工作指引从统一监管执法标准的角度出发,要求广告监管执法人员针对广告绝对化用语涉嫌违法线索的调查取证时,既要调取构成广告绝对化用语的证据材料,也要调取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从轻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站在规范发展的角度,纠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防止重复出现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好广告市场秩序。

  

  


原文链接: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zcjd/202403/t20240321_3596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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