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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工作指引》全文解读

  • 发布时间:2024-03-24
  •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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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指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进一步规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活动,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为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2023年第6号),细化广告监管执法容错纠错标准,激发广告市场主体活力,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本指引。

  二、工作指引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2023年第6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京市监发〔2023〕62号)等。

  三、工作指引预计取得的效果是什么?

  工作指引出台后,一方面有助于统一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标准,有效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行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推动广告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营造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广告监管执法环境,更好地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指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工作指引分为5部分内容,第1部分从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后果轻微例外情形、及时改正等4个方面,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进行细化。第2部分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第3部分明确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4种情形。第4部分明确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4种情形。第5部分要求监管执法人员充分调取涉及当事人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符合本工作指引的情形,应采取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处理方式。

  五、工作指引的创新亮点体现在哪里?

  工作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广告绝对化用语违法问题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便于执法人员操作,也便于经营者熟悉广告绝对化用语的监管依据,一是细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二是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适用本工作指引。三是明确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4种情形,从避免或减轻消费者的重大损失、主动消除社会不良影响2个方面细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适用。四是明确可以从轻减轻的4种不同情形和情节,明确裁量标准。

  六、工作指引包含哪些关键词?

  工作指引包含"广告绝对化用语""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关键词。

  七、专有名词诠释--什么是"广告绝对化用语"

  广告绝对化用语是指《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

  八、工作指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市商业广告活动中涉及绝对化用语的监管和执法工作,适用本指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工作指引有哪些注意事项?

  商业广告活动中出现的绝对化用语内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和本工作指引的情况下,应当或者可以适用容错纠错机制,采取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方式。若广告中的绝对化用语问题直接造成消费者的重大损失、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产生其他恶劣社会影响,则不能适用本工作指引第一部分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原文链接: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zcjd/202403/t20240321_3596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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