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下同)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工作,2021年11月,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近2年来,有力促进了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工作,目前《实施办法(试行)》已到期。为持续规范工业产品证后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启动了《实施办法(试行)》修订工作。通过反复研讨和征求意见,形成了《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实际情况和近两年来《实施办法(试行)》的运行情况进行修订。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五章28条及6个附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共6条。该章阐明法律依据、检查范围、检查原则、职责内容等。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共2条。该章明确检查要求、实施主体、检查程序及检查人员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检查内容,共6条。该章明确检查类型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四章 检查结果处置,共11条。该章明确检查结果处置方式、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纪律要求及处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共3条。该章明确《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和生效日期。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第一章第二条。将“飞行检查是指对获证企业依法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有因监督检查”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飞行检查,是指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或者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线索,根据需要实施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飞行检查的内容。
(二)第二章第七条。将“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许可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减项、名称变更的,对有效期届满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作出保证质量安全承诺确定免实地核查的获证企业,应当在企业获证后60日内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修改为“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许可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减项、名称变更的,市(州)或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企业获证后60日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有效期届满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作出保证质量安全承诺并确定免实地核查的获证企业,在发证后60日内,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实施主体和方式。
(三)第三章第十条。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修改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修订。
(四)第三章第十四条。将“证后监督检查过程中,必要时可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其检验结果作为评判企业是否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能力的依据之一”修订为“证后监督检查过程中,需要时可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修订。
(五)第四章第十五条。将“基本符合需整改:是指现场检查情况与企业承诺没有关键项不符合的情形。不符合:是指现场检查情况与企业承诺存在关键项任一不符合的情形”修订为“不符合需整改:是指现场检查情况与企业承诺存在不相符的情形”,按照工作要求,进行整合。
(六)第四章第十八条。将“例行检查核实企业报送材料不符合实际,生产和检验设施设备不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发现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完全不具备生产条件等骗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出书面撤销建议,逐级上报至作出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例行检查结果为基本符合需整改且企业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要求的,或对例行检查结果为不符合且责令整改仍不符要求的,应当提出书面撤销建议,逐级上报至作出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修订为“例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撤销许可建议:(一)对例行检查结果为不符合需整改且企业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二)企业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生产检验设备不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三)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完全不具备生产条件等骗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通过整合重复内容,进一步明确提出书面撤销许可建议的内容。
(七)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将“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修改为“证后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将违法违规线索移交企业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提级处理”,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之内容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