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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4-03-28
  •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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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政策出台的背景

  二、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的目的和概念

  三、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的制度设计

  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安排

   

  主要内容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政策出台的背景

  作为重要的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截至2023年12月底,全国登记在册经营主体达到1.84亿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4亿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67.4%,支撑近3亿人的就业。全区登记在册各类经营主体244.57万户(其中含兵团26.33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86.1万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76.1%,支撑超400万人的就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7月21日企业家座谈会上强调:“高度重视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我国有8200多万个体工商户,带动就业人口超过2亿,是数量最多的市场主体,是群众生活最直接的服务者,当前面临的实际困难也最多。要积极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租金、税费、社保、融资等方面难题,提供更直接更有效的政策帮扶。”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202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1日李克强总理签发国务院令第755号),2022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体现了我们党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坚强决心,彰显了党和政府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关心关爱,有利于稳定预期、提升信心。

  其中,《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相关规定,2024年1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改委等14个部门制定并印发《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 号)。2024年2月22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发改委等16个部门印发《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 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市监注〔2024〕32号)。

  在此之前,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4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的通知》,就在全国12个省份启动了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作为试点省份,新疆先行先试,在2023年开展了相关工作,伊犁、喀什积极配合,开展试点分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得到了总局的高度认可。

  二、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的目的和概念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的目的

  1、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1)量大面广、发展差异性较大。个体工商户大多数用来养家糊口,也有自由职业、随性而为的。个体工商户大多数收入低微,但也有规模大、收入高的。

  (2)利益诉求多元化。个体工商户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多元化,涉及消费、用工、金融、税务、平台等多方面,不同个体工商户对政策的感受存在差异。

  (3)扶持资源和手段有限,需要精准投放。

  仅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政策十分有限。

  个体工商户数量巨大,普适性的支持措施难以收到成效。

  个体工商户同质化经营明显,针对小部分群体的的支持措施容易引发“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争议。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资金和个人生活消费资金无法区分,直接资金支持难以公平有效地发放。

  2、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的目的

  聚焦当前个体工商户发展中遇到的难点痛点堵点,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和成员单位作用,细化分型分类标准、制定精准帮扶措施、开展梯次帮扶培育,聚力构建覆盖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的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教育培训、金融财税、法律维权、党建辅导等差异化、精准化政策供给和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

  (二)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的具体含义

  按照“先分型、后分类”的原则,将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全量个体工商户,根据分型判定指标,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根据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个体工商户,细化“三型”划分标准,增加“困难户”和“季节性经营”标注。

  在分型基础上,对“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对“名特优新”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开展选拔认定、建立数据库、进行重点培育的措施。

  1、三型: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

  (1)生存型:成立时间短、业态简单、利润低,仅能维持基本经营。通过提供经营场所、费用减免等方式维持其正常经营。      

  (2)成长型:经营稳定、有纳税记录、雇佣少量员工或零工。在贷款,职业技能培训、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方面支持。

  (3)发展型:经营规模较大、雇佣员工多、营业收入多。“个转企”予以重点培养,给予资金奖补和贷款贴息。

  在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基础上,自治区进一步标注,新设了2个特殊经营类别。

  A.季节性经营:在每年秋冬季节期间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在税务部门办停业的个体工商户。(摸清区域特色旅游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助力新疆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B.困难户经营:“边缘易致贫户、脱贫易返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办理的个体工商户。(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助力乡村振兴)

  2、四类:名特优新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且有一定知晓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拥有或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经营地方特色产品、经营理念或方式独特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具有“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传统文化标志;执着坚守、长期经营超过一定年限等

  (4)“新”即“新型”个体工商户:依托互联网从事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经营活动;从事信息技术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或为其提供配套服务的;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等。

  (三)分型和分类的关系及数量比例测算

  1、分型对象是实际从事经营的全量个体工商户。

  2、分类源于分型,原则上只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选拔。

  3、“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总量不超过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数量的5%。

  4、“名、特、优、新”四类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一个地方可以重点培育其中的一类或几类。

  5、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入库。

  三、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的制度设计

  总体要求:按照“稳存量、增能量、提质量”的目标,着眼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注重质量和效益,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分类型、分阶段、分行业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更好发挥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普惠性政策支持(10项):优化准入环境、丰富金融保险产品、增加经营场所供给、实施税费减免、加大社保支持力度、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建立诉求反馈解决机制、加强信用协同应用、开展法制咨询服务。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

  1、分型基础标准

  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B.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认定符合分型条件。

  2、分型具体标准

  A.生存型:

  符合分型条件但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B.成长型:

  成立2年(含2年)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税款;

  ②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3名)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C.发展型:

  成立2年(含2年)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②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4名)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③拥有1件(含1件)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的商标;

  ④拥有1件(含1件)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专利。

  3、特殊类型

  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基础上,进一步标注特殊经营类别。

  A.季节性经营:

  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①1年内曾办理税务“停业”;

  ②1年内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歇业”,但第二年一定时期恢复正常经营状态的。

  B.困难户经营: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个人经营的经营者为“边缘易致贫户、脱贫易返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户籍人口;

  ②家庭经营的经营者及家庭成员为“边缘易致贫户、脱贫易返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户籍人口。

  4、帮扶措施(20项)

  (1)帮助“生存型”和“困难户”个体工商户稳定经营。对处于初创阶段、营收水平较低、缺乏竞争力的“生存型”个体工商户,以“稳存量”为目标,侧重优化市场准入服务、降低经营场所等成本、探索审慎包容监管机制,激发创业创新活力,让“生存型”和“困难户”个体工商户“活下去、有希望”。

  具体措施(8项):免发纸质营业执照、支持经营者自主变更、实施歇业备案登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减免特殊群体税费、落实创业补贴政策、加大创业指导服务、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2)优化“成长型”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对处于稳定经营阶段、有一定雇员和税收贡献度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以“增能量”为目标,在享受“生存型”扶持政策的同时,侧重畅通招工用工渠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参加社会保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增强其抵御风险、持续经营的能力,让“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活得好、有奔头”。

  具体措施(4项):发挥融资担保政策作用、综合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3)助力“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做优做强。对处于持续壮大阶段、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以“提质量”为目标,在享受“成长型”扶持政策的同时,侧重增强合规管理水平、支持引导转型升级为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让“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活得久、有品质”。

  具体措施(6项):开展质量技术帮扶、引导参与专业化分工、加大知识产权服务力度、支持“个转企”升级、引导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进行表彰激励先进。

  (4)实施特殊性帮扶政策。对经营场所受季节性影响较大,每年一定时间内需停业的个体工商户标注为“季节性经营”。对边缘易致贫户、脱贫易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人员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标注为“困难户”。

  具体措施(2项):

  实施“季节性”差异化管理。加大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力度,在停业后再次开业前,针对餐饮、住宿等行业涉及的合同履约、广告宣传、消费定价、食品安全等内容开展培训。实施季节性差异化监管,按照“非经营不打扰”的原则,仅在经营期间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执法检查,提升“季节性经营”个体工商户经营期内合法合规经营能力,保障季节性服务高品质供给。

  加大“困难户”政策扶持。统筹农业农村、民政、人社、税务、司法对“重点困难人员”扶持政策的综合运用,提升“困难户”个体工商户稳定经营能力,更好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

  (二)个体工商户分类

  1、分类原则和分类来源

  (1)分类原则: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选拔、公正公开的原则。

  符合本地“名特优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通过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按照规定程序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2)分类来源:

  A.个体工商户自愿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进行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程序后,完成审核、认定和分类入库。

  B.政府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对极具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明专利持有人、乡村工匠、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相关部门在争得经营者本人同意后,提交认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推荐意见,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认定和分类入库。

  2、分类入库标准

  采取基础标准和各地实际相结合原则。全区统一基础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具体分类入库标准。

  (1)分类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相关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申报或推荐之日前1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C.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分类具体标准

  A.“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拥有商标或品牌,且有一定知晓度和影响力的;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的;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的;其他经属地镇街、社区,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B.“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从事本县(市、区)范围内地方特色产品、特色产业、特色服务和农业品牌等,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市、区)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属于地域性特色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个体工商户获评县(市、区)级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等级民宿;从事行业中具有特殊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经县(市、区)级及以上民宗、文旅、餐饮及其他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

  C.“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市、区)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属于县(市、区)级及以上老字号或百年老店的;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经营者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地(州、市)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地(州、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并从事关联行业的;为地方龙头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提供配套服务3年以上;执着坚守,本区域成立超过2年且有纳税额(或有吸纳就业20人以上);经县(市、区)级及以上文旅、餐饮及其他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

  D.“新”即“新型”个体工商户: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且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同类型带货中排名前1000名的;从事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或为上述产业地方龙头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主营行业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经营者或主要管理人员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他由工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兴”类的。

  (3)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个私协会推荐、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入库。

  3、分类入库机制

  (1)主要以县(区)为单位,根据本地区入库标准进行确认或组织推荐。

  (2)选拔确认的:个体工商户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申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并走访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并要求补充材料——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总局入库。

  (3)推荐确定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均可自行或者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和认定。拟推荐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4、有效期和中期评估

  (1)有效期为3年,自入库次年1月1日起算。

  (2)入库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7月底前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完成基本信息报告。认定部门定期开展中期评估。出现不符合入库标准的情形,移出名录库。

  (3)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及时报告,并重新进行分型分类判定。对不符合“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标准的,取消认定。

  (4)入库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撤销认定,移出名录库,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由部门推荐认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个体工商户的推荐认定不予受理。

  (5)入库第3年,认定部门开展总体评价,符合条件的,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荣誉的;

  C.由入库时的“成长型”提升为“发展型”的,或者由“生存型”(特殊类型纳入分类的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由原推荐部门再次同意认定的。

  5、培育政策(12项)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的各项扶持措施,并推动其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

  (1)知名类(3项)。适用产品和服务质量好、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个体工商户,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创建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培育措施:深化品牌创建服务、开展知识产权辅导、加大宣传推介力度。

  (2)特色类(2项)。引导地区性、地域性特色产业和旅游资源,推进集群式发展,汇集公共服务资源,优化产销对接。

  培育措施:引导集群式发展、强化产销对接。

  (3)优质类(4项)。对经营时间长、产品美誉度高、有一定历史传承和文化积淀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深度挖掘培训,引导其扩大经营,继续扩大产品知名度和美誉度。

  培育措施:加大“老字号”挖掘力度、还原品质历史传承、实施“一照多址”、强化培育辅导。

  (4)新型类(3项)。对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的“创新”个体工商户,强化经营技能培训,给予合规性指导服务。

  培育措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强化个企协同发展。

  对符合入库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积极探索帮扶措施,扩大政策覆盖面。

  对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探索出台差异化、精准化扶持政策。

  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安排

  (一)汇聚数据资源。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引导帮扶,指导个体工商户如实报送年度报告,提高基础数据质量。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分型分类标准,对接税务、人社、文化旅游、知识产权等数据源单位,全面获取个体工商户税费缴纳、雇工情况、知识产权和荣誉称号获得情况等指标数据,形成数据资源池,为划型判定打好基础。

  (二)开展分型判定。按照“先分型、后分类”的原则,将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全量个体工商户,根据分型判定指标,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根据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个体工商户,细化“三型”划分标准,增加“困难户”和“季节性经营”标注。分型周期为每年7月,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启动。其他可根据统计分析、决策参考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判定。

  (三)组织分类申报。在分型判定基础上,依托“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建立完善“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选拔、公正公开”的申报遴选和培育机制。对已纳入“成长型”和“发展型”且诚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通过自主申报或部门推荐认定,划分为“名特优新”四类。分类申报自每年7月底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结束后启动,9月底前完成申报,10月底前完成确认、推荐、公示等各项程序,11月底前统一完成数据归集入库。

  (四)建设分型数据库。建立全区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汇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各部门数据资源项,记入同一个体工商户名下,实现数据归集基础上的分型自动遴选入库和对应标签标注。

  (五)建设分类名录库。建立完善全区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名录库,以分类数据为底册,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等方式,结合商标专利、经营收入、信贷支持等数据匹配,梳理形成“名特优新”基础名单,通过实地走访和打分排名,按照不超过总量5%的标准,人工遴选入库。

  (六)制定扶持政策。依托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各成员单位研究出台符合“三型”和“四类”个体工商户特点的专项扶持政策,从就业创业、社会保险、金融财税、教育培训、法律维权等方面制定差异化、精准化扶持政策,分类型、分阶段、分行业实施精准帮扶。

  (七)定期动态调整。根据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及结构特征,按年度动态调整分型分类指标。根据调整后的分型分类结果,进一步研究出台更科学、更精准、更贴合实际的帮扶政策,逐步提升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含金量。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myzcjd/202403/57270c0d080249f3aa3bb813e0e11c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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