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修订的目的和必要性是什么?
为了规范本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为,健全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确保依法合理行政,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和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的情况,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进行修订。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将行政处罚分为了几个阶次?
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及从重行政处罚五种裁量阶次。
三、如何理解“从轻行政处罚”和“一般行政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低于30%的部分。
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
四、哪些违法情形可能会被从重处罚?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4年修订)》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二)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近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五)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六)隐藏、转移、损毁、使用、处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的除外;(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八)其他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因前款第五至七项所涉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该行为不再作为从重行政处罚情节。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五、对于不予处罚的情形,该如何处理?
对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同时适用本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试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