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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6-16
  •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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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市监发〔2024〕319号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的通知

  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

  为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主体责任落实,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特种设备专委会制定了《陕西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陕西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

  专业委员会(代章)

  2024年5月29日

  附件

  陕西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为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主体责任落实,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基础上,结合实际制订本标准。

  特种设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电梯维护保养、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二)特种设备需要型式试验却未经型式试验出厂交付使用的;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三)特种设备产品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方面存在影响安全的缺陷已明令召回,未进行召回继续使用的。

  (四)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

  (五)在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无证上岗的。

  (六)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七)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八)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和介质范围使用的。

  (九)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査,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十)对超期未检、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充装的;对非自有产权气瓶(燃气气瓶、工业气瓶)进行充装的;充装介质与气瓶(罐)体介质标记不一致的。

  (十一)容器管道选型安装未按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安装、使用的。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属于重大风险隐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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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namr.shaanxi.gov.cn/info/1467/294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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