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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访谈丨事前追责 防患于未然

  • 发布时间:2024-06-16
  •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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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宾: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调查评估和统计处调查员申昊

  主持: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杨舒涵

  吹响冲锋号,奋进春天里。眼下,正是春季项目建设黄金时期,筑牢安全底线,防患于未然十分重要。大量事实表明,事故的发生并非“无中生有”,每一起事故背后都有大量可知、可查的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畴,变“事后追责”为“事前追责”。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加大安全生产整治力度,解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问题,以此震慑和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如何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查隐患、补漏洞、防风险,确保万无一失?近日,记者采访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调查评估和统计处调查员申昊。

  问:由“事后追责”转向“事前追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具有什么意义?

  答: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实质上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由事后查处向事前防范的转变,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制度创新与理念突破。过去,不少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一种误区,就是结果导向论,奉行“不出事就没事,出了事才有事”,在这种侥幸心理作用下,企业很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法律进一步修订健全后,虽然生产、作业中未发生事故,但只要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就可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有利于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排查治理隐患,纠正制止生产、作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起到遏制伤亡事故发生的作用。也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的体现。

  

  3月24日,在吐鲁番市黑山露天煤矿,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开展“安全有我、保驾护航”“三员”集中上岗活动。张一平摄

  问:在“事前责任追究”特别是刑事责任追究上,新疆有哪些典型案例?

  答:去年9月,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新疆吐鲁番金马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克尔碱煤矿(以下简称“金马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开展专项调查。经调查,金马煤矿存在越界开采、使用“真假”两套图纸、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对采空区进行防灭火灌浆作业等三项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其他一些违法违规问题。最终,金马煤矿主要负责人齐某和冯某分别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罚款;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不同违法事实,受到行政拘留、经济处罚等处理。

  问: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是什么?怎样判定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答:重大事故隐患通常是指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在多个行业领域制定出台了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工贸、房屋市政工程等领域均有相应的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去年5月印发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针对近年来工贸行业典型事故暴露出的新问题、新情况,聚焦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风险,充分考虑企业新技术、新装备的运用和安全水平整体提升等因素,明确了三方面64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还有《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可对照标准主动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应急管理部门也可对照标准精准执法。

  问:群众发现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可以向哪些部门反映?

  答:安全无小事,隐患无大小。很多大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身边的小隐患未及时得到治理而引起。治理群众身边的隐患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引导群众“居安思危”,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懂得发现身边的隐患并积极反映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尽早解决。自治区实行有奖举报政策,对实名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

  大家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各部门(单位)公布的举报受理电话、通信地址等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涉及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也可以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原文链接:http://yjgl.xinjiang.gov.cn/xjyjgl/c112960/202403/36d99bc158ae4c059c7a53b6c245c8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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